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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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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券代销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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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00:08
全书内容(7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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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月15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00:24
  • 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00:13
  • 3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00:39
  • 4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00:04
  • 5
    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00:14
  • 6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00:15
  • 7
    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00:21
  • 8
    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00:17
  • 9
    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00:14
  • 10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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