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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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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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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企业”,是指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可证书”),接受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活动”,是指具有资格认可证书的销售代理企业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的销售业务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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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销售代理企业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资格认可证书。 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航空运输企业(含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必须从经中国航协认可的销售代理企业中自主选择代理人从事本企业的委托销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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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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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中国航协[2006]09号)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销售代理资格认可机构 第三章 销售代理资格认可条件 第四章 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程序 第五章 资格认可证书的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八章 过渡期规定 第九章 附则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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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的自律管理,促进航空运输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章程》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移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民航函[2006]1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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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企业”,是指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可证书”),接受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活动”,是指具有资格认可证书的销售代理企业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的销售业务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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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从事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销售代理企业从事销售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航空运输企业为航空运输市场营销目的,以自己的名义自行从事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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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国航协依法履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职能,有权颁发、换发、变更、注销资格认可证书,并对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销售代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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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销售代理企业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资格认可证书。 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航空运输企业(含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必须从经中国航协认可的销售代理企业中自主选择代理人从事本企业的委托销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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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中国航协开展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销售代理企业从事销售代理活动,应当遵循便民、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航协制定的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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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国航协负责全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工作。 中国航协地区代表处(以下简称“地区代表处”)在中国航协授权范围内开展本地区的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受理本地区销售代理企业的资格认可申请,监督和管理本地区销售代理企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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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中国航协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并公布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的工作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受理、审查资格认可申请; (三)颁发、换发、变更、注销资格认可证书; (四)对销售代理企业的资质、受委托情况、服务质量和业务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培训销售代理企业从业人员的机构进行资质认可和管理; (六)对航空运输票证实施管理; (七)规范销售代理经营活动中的担保或者保险事宜; (八)受理和处理销售代理经营活动方面的相关投诉; (九)调查、处理和惩戒销售代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十)其他有关资格认可管理的必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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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中国航协为维护航空运输业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可以根据航空运输市场发展状况,对销售代理资格进行适应性调控。必要时,中国航协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受理销售代理资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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