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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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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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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00:17
  • 2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00:13
  • 3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00:19
  • 4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00:22
  • 5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00:16
  • 6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00:26
全书内容(8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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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00:22
  • 2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00:12
  • 3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00:23
  • 4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00:08
  • 5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00:04
  • 6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00:10
  • 7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00:09
  • 8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00:18
  • 9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00:21
  • 10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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