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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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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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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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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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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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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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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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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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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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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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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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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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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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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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