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只有短短20年的时间,但已经深刻全面的改写了中国的一切,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社会、生活。互联网既孕育着生机,预示着可能,也带来挑战,甚至潜藏风险。法官从事的司法审判虽然相对保守、中立、客观、理性,但同样无法忽略互联网带来的挑战与影响。
一、互联网带给商事审判的挑战与影响
商事审判的核心内容包括确定交易主体、查清案件事实、认定关键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分担责任等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交易通过互联网完成,法官面临着新的难题。
第一,认定责任主体难。传统交易面对面完成,双方通过交易过程判断交易对象以及行为能力,但互联网交易全部是网络操作,动动鼠标即可完成,尽管更加简便快捷,但也会由此造成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例如,网购订单如果出现纠纷,法官需要区分网站开办人、牌照持有人、实际供货人等不同主体,需要辨别注册帐号背后的真实消费者,据此才能确定原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并最终确定责任方等。
第二,查清案件事实难。传统交易一般都会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格式条款也更为成熟,案件事实相对容易查清,但互联网交易不受时空限制进行,满足个性化需求,更加简洁高效,交易规则的制定也会出现不对称。例如,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交订单、电商邮件确认的网购模式,有别于传统的购物模式,电商可以利用技术优势单方确定合同成立的交易规则,并通过这一规则对传统认知作出重大改变,接受即交易,不接受即离开,如果出现纠纷,法官需要对网络环境下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作出认定,对网络格式条款是否失衡作出辨别。
第三,认证关键证据难。传统交易履约多采用纸质版文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容易查实认证,但互联网交易采用无纸化操作,通过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方式即时异地沟通,信息的储存量很大,形式多样,且电子数据在传输中具有可更改性,此外各交易平台多选择在自建交易系统进行操作,甚至服务器在境外,数据的来源多源化,如果出现纠纷,法官在甄别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上,标准有待统一。
第四,准确适用法律难。传统商事法比较健全,除了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民商通用法律,还有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专门法以及专项司法解释,互联网交易虽然本质上仍然是商事交易,但是在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规则上已经出现了新变化,除了新消法以及部分行政法规中对网络经营者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没有专项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的出台,这就需要法官在实践中正确解读立法精神、合理衡平各种法益、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处理纠纷。
第五,确定责任承担难。传统交易模式经过不断的“磨合”,合同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已经趋于完善和规范,同时法律也会明确规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很多传统业态一旦“触”网,便会以新的交易形式展现,例如互联网金融、网络P2P借贷,本质是金融在网络领域的体现,但突显了区别于传统交易的特点,当这些纠纷以新的形式反映到审判中,法官即需要区分交易性质和法律责任,思考如何调整利益关系。
二、互联网时代的商事法官思维
互联网带给商事审判诸多难题,面对网络这个“最大变量”,法官需要新的思维作为行动的先驱,才能在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更好地通过案件的司法裁判促进互联网规则的完善,并最终通过个案的影响不断调整互联网交易秩序。
第一,规范交易秩序,保护合法创新。互联网的生命在于创新,新产品层出不穷,不断冲击旧模式。这些创新是传统业界运用互联网对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进行的革新,并未超出传统交易的功能,因此法治理念以及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互联网交易。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原动力,因此法官要依法保护互联网的合法创新,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均应予以保护,鼓励交易,增进财富,同时还应提倡规则意识,规范交易秩序,发挥裁判的导向作用,坚决打击违法经营。例如网络黄金期货平台,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否定行为效力;再如网络非法集资,因涉嫌违法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提倡自由效率,确保交易安全。互联网交易通过网上下单、网上支付、电子邮件确认,但其本质上仍是商事行为,因此应鼓励自由竞争,效率优先,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最大效益。但同时,没有安全的自由与效率,会导致交易秩序的混乱,互联网的便捷一定程度增加了交易风险,且目前交易安全措施尚不健全,例如电子证据不易留存、P2P借贷平台频繁跑路等,这些都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维权成本提高。法官既要尊重互联网便捷交易的模式,保护交易自由,提高交易效率,更要维护交易安全,强化风险意识,重视互联网合同成立的认定,约束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严格界定当事人法律责任,制裁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尊重意思自治,兼顾实质公平。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灵魂,强调主体形式平等、机会平等。互联网纠纷的背后实质是利益关系,意思自治淡化了个体差异,被滥用的时候,交易秩序就会扭曲,弱势群体的整体利益就会被侵害,实质公平就无法维护。例如,电商对网购流程的设置,拥有更多的专业技能,拥有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交易垄断,因此容易产生权利义务失衡的格式条款。对此,法官应尊重权利义务的自由约定,对互联网出现的新类型交易、合同、条款,不轻率否定效力,同时注重保护交易的实质公平,权衡眼前局部利益与长远全局利益,保护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要求电商承担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善用证据规则,利用电商信息占有的优势,就交易记录要求电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通过法官的裁判来进行利益的补救保护。
第四,善用自由裁量,准确适用法律。法律具有滞后性,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带来了诸多法律适用的空白,例如网购合同的成立及效力认定、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的特别保护等,法官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者,不能被动等待新法的出台,而应善用自由裁量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可以类推适用的法规,分则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总则,法条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法理,已有规定滞后的,可以利用法律解释,本着忠实立法精神的原则适用现有法律作出公平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