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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生效判决未经充分抗辩确认损失金额对后续保险诉讼无预决效力

上海金融法院3550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裁判要旨】

审查前诉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的证明效力,应考虑前诉确认事实有否经过充分抗辩,侵权生效判决中未经充分抗辩而确认的损失金额对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无预决效力。在此情形下,审理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关于损失核定的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通知致使保险人未能参与定损,损害了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定损参与权,其依据侵权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主张保险理赔的,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0日,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序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2017年4月16日,案外人周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被保险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周某的事故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王某起诉要求周某和乙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供了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用以证明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周某申请对车损重新鉴定,但未缴纳鉴定费,并缺席案件审理,法院根据王某单方委托评估结论认定车损金额为322,333元,并据此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周某赔偿320,333元。判决生效后,乙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因周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王某再依其与甲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甲保险公司理赔。甲保险公司答辩认为,王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通知甲保险公司,致使甲保险公司未能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核定,其有权依保险合同约定申请重新鉴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甲保险公司支付王某理赔款314,673元。判决后,甲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二审期间,根据甲保险公司的申请,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认定车损金额为222,900元,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保险公司支付王某理赔款220,900元(已扣除乙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的2000元)。


【裁判理由】

生效判决认为,系争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王某的侵权之诉虽获生效判决支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故其损失尚未获得填补,仍可要求其所投保的甲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应及时向甲保险公司报案,会同甲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甲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上述约定合法有效。侵权案件中的车损金额系王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评估而来,作为王某向侵权人索赔的依据,在侵权人未提出相反证据,且因缺席审理而未发表反驳意见的情况下,依据王某单方委托鉴定的车损金额判定侵权赔偿的范围,于法有据。但侵权生效判决据以确认车辆损失金额的依据——王某单方委托评估的鉴定意见——未经诉辩双方实质对抗。车辆损失金额不仅关系到侵权人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还关系到保险人理赔责任范围的确定,故而保险人对车损金额亦应享有实质抗辩权,不能因侵权人在侵权案件中怠于抗辩而承受不利后果。因此侵权生效判决确认的车损金额对本案保险诉讼无预决效力。本案中,王某系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理赔,则应当遵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报案与损失核定的相关约定,保障甲保险公司的知情权和定损参与权,合理确定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王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向甲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待侵权案件生效后依据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车损金额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损害了甲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致使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对标的车辆进行定损。王某在侵权案件中主张的车损金额对甲保险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甲保险公司有权依保险合同约定申请重新核定。


【法官说案】

车辆维修费用争议在车险纠纷中较为常见。本案主要涉及前诉侵权生效判决确认的损失金额对后续保险诉讼有无预决效力的认定。该案判决认为侵权生效判决未经充分抗辩而确认的损失金额对后续保险诉讼无预决效力,依法保障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的知情权和定损参与权。本案提醒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以妥善核定损失。该判决有助于促进保险业特别是汽车财产保险理赔业务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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