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5日是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关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你我都是主角,国安,家才安。国家安全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均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武器。人民法院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今天,小编就向大家介绍一起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利用互联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案例。
案情回顾
2016年,被告人贾某因求职未果产生自卑心理和仇视社会思想,利用手机QQ软件,在QQ空间发布招募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者的广告并创建“基地自由军”QQ群,发表仇视社会言论,传播暴恐斩首视频,上传爆燃物制造方法、利用药物杀人方法等宣扬、煽动他人实施暴恐活动的文档,供他人浏览下载,后被大连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条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大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利用手机QQ软件鼓吹暴力,歪曲宗教教义,在互联网上传播、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言论和视图,发表鼓动他人产生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意图的言论和文档,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公共安全,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点评
暴恐活动作为反社会、反人类犯罪,是世界各国严厉防范、打击的重点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恐怖、极端思想是暴恐行为的内驱力,防范打击暴恐犯罪必须防止恐怖、极端思想的传播和蔓延。针对近年来暴恐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为纳入反恐犯罪,严密了反恐法网,加大了反恐力度。从与暴恐活动犯罪长期斗争的角度讲,防范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和蔓延更具治本作用,是与恐怖活动犯罪斗争的重要措施。本案不仅是一起侵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也是一起危害互联网安全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制作者和传播者,任何一条信息的推送都有可能引起广泛传播和关注,影响远比纸媒时代更为深远。有些别有用心的不良信息制作、散布者利用社会热点、敏感问题,借题发挥、歪曲事实,误导民众;有些网友对网络信息真伪、善恶不加甄别,对传播不良信息造成的后果不加考虑,出于好奇心或者博眼球的心理,肆意传播,推波助澜,触犯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在此,小编呼吁广大网友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一起监督、抵制不良网络信息,共同营造文明、健康的互联网信息环境。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