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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损失已获赔 保险公司是否还需担责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恩施法院网讯(通讯员 桂春艳)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后,实际侵权人赔偿了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但保险公司却拒不赔偿。投保人的损失已由侵权责任人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还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庹某民系庹某波之父,庹某波生前无配偶,也未生育子女。2010419日,庹某波作为被保险人,以其自有的自卸货车为被保险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等六项商业保险,共计支付保险费12811.20元。某保险公司当日给庹某波签发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均自20104200时起至201141924时止。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约定的赔偿限额/责任限额为50000/×1座。

2010421日凌晨,庹某波驾驶的自卸货车和其他人员驾驶的车辆等17辆货车及30名司乘人员和船员搭乘“清江8号”滚装船从清江水布垭库区尤家河段出发,在巴东县水布垭镇顾家坪码头停靠时,“清江8号”滚装船发生侧翻,导致包括庹某波自卸货车在内的15辆货车及庹某波等27名车辆驾驶员落水。经现场施救,除12人被救起外,其余包括庹某波在内的15人全部遇难死亡。

庹某波死亡后,经其父亲庹某民于2010129日与“清江8号”滚装船股东唐某、江某、朱某、谭某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唐某等人给庹某民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28328.50元。

庹某波死亡后,庹某民自20105月至2014年底一直要求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险种中予以赔偿相关损失,但某保险公司一直未予赔偿。

另查明,根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庹某波死亡后,其近亲属除应获得“清江8号”滚装船股东唐某等人已共同赔偿的328328.50元赔偿款外,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未获得赔偿。


【法院判决】


巴东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庹某民保险赔偿金50000元。


【法官释法】


双方是否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

庹某波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了全部保险费,某保险公司给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之间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庹某民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庹某波不幸死亡后,庹某民自20105月起至2014年底一直在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而保险公司一直未予赔偿,诉讼时效因主张权利而中断。直至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无果后,庹某民才知道其权利被实际侵害,继而选择向法院起诉保护其合法权利。因此,庹某民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庹某波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已由其他侵权责任人承担,保险公司是否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庹某波不幸死亡后,相关侵权人虽然给庹某民赔偿过部分经济损失,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因庹某波不幸死亡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并未得到足额赔偿,而某保险公司更未对其进行任何赔偿,庹某民因庹某波不幸死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填平。再者,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应单纯适用侵权责任的损失填平原则。庹某波生前在投保相关保险时已支付了合同对价,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另外,因庹某波不幸死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填平,未得到填平的损失实际已由庹某民等人自行承担责任。因此,某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湖北省恩施州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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