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这“狸猫换太子”的做法会有什么后果?2005年12月,李某甲(女)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与周某登记结婚。2020年3月,李某甲以夫妻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最终,李某甲被法院驳回了起诉。
2005年12月28日,李某甲在宁夏海原县办理结婚登记时,因当时其未达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李某甲遂委托亲戚,使用他人的姓名(李某乙)及身份信息与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李某甲表示其并不认识李某乙。后李某甲与周某共同生育一子一女,俩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的母亲信息均是李某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某甲向法院提交的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中,不能证明 2005年12月28日结婚证上载明的与被告周某登记结婚的李某乙与本案原告李某甲系同一人。李某甲要求与周某离婚之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某甲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法官温馨提醒广大未婚青年,结婚是人生大事,除了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之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切勿弄虚作假,否则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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