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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应承担责任吗?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5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案情简介


邢某在北京市某小区乘坐电梯时,电梯突然发生故障,从高层迅速下坠并急停,邢某在此次电梯事故中受伤,且之后反复出现腰痛、头晕、双下肢放射痛等症状,间断住院治疗合计五百余日,邢某遂将该电梯的制造商诉至法院,要求电梯制造商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二十余万元。经过鉴定,邢某此次受伤住院与电梯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电梯制造商向邢某赔偿医疗费138 472.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 240元、误工费59 266.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17 979.32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邢某因电梯从高层突然下坠并急停而受伤,电梯生产商虽抗辩称电梯急停是一种保护机制,但是显然电梯的下坠和急停不是电梯正常运行的方式,且电梯下坠急停的不正常运行状态与邢某之间受伤存在因果关系,电梯生产商应当对邢某遭受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电梯生产商向邢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17979.32元。


法官提示


产品责任是与违约责任不同的一种侵权行为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指的是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之外,给他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缺陷包括产品设计缺陷、制造和管理缺陷以及经营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制造和管理缺陷指的是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经营缺陷指的是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如果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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