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加强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推动建立执行管理长效机制,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区域指挥管理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即日起在全省法院建立跨区域指挥管理执行案件的工作机制。
《规定》明确,实行执行案件跨区域指挥管理,主要是通过加强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事项委托、执行指挥等工作和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的集中统一使用,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规定》对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的适用情形、办理程序、办理方式以及结案要求,对事项委托的条件、程序、办理以及结案,对统一调度警力的条件和要求,均予以明确规范。
《规定》要求,各中级法院跨区域指挥管理工作情况和下级法院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执行工作年终考核;跨区域指挥管理整体工作严重落后的地区将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范围。各级法院和有关人员在跨区域执行指挥管理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不服从统一指挥管理等行为的,上级法院可以分别情况予以诫勉约谈、通报批评等,情节严重的,启动“一案双查”程序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规定》的出台,将有效解决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协同执行、事项委托等跨区域执行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有效解决跨区域统一指挥和调度执行力量、执行装备,集中力量执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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