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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首例袭警罪!判了!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
时有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事件
此前一般以
妨害公务罪进行定罪处罚
自2021年3月1日起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
“袭警罪”独立成罪
3月6日,舟山一名男子仍“顶风作案”
近日,岱山法院以“袭警罪”
依法判处其
拘役一个月


案情回顾:


3月6日晚上7点,金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与王某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争吵,争执中金某掌掴王某面部一下,随后王某报警。接警后,岱山县公安局衢山分局民警王警官带领辅警迅速到达现场,将金某带上警车时,金某借着酒劲挥手向办案民警头部打去并将其警帽击飞。

法院审理:


3月12日,岱山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袭警罪一审判处金某拘役一个月。金某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条链接: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确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七年。



来源:岱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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