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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工伤补偿款,怎么办?——以司法建议解决百姓实际问题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4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赵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其家属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却出现了问题。因行政机关没有足额支付款项,家属诉至吉林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承办法官吴劲松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原、被告了解实际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存在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拒绝核定支付工伤职工可获得双倍赔偿项目的情形。为了能让工伤职工家属尽快得到补偿款,吴法官约见了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与调解员王树胜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调解本案。


在协调化解过程中,吴法官当场向被告社保局出具了司法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足额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经过协调,被告代理人同意支付未足额支付部分,并承诺会尽快支付给原告,最后原告撤诉。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解决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实现审判职能的一项措施或方式,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手段。本案以司法建议的方式进行协调化解,既将个案体现的共性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建议,又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建议的效果“双倍”呈现。


今后,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中,会继续开拓新思路、新方式,解决案件实际问题,更好地为百姓服务,做一个百姓认可、人民满意的司法机关。


温馨提示:


1.现吉林市受理工伤赔偿案件的机关为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经中共吉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再承担工伤保险经办管理职能。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委托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


2.职工因第三人造成工伤,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规定的“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职工因第三人造成工伤,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除医疗费用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徐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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