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当下最受大家欢迎的社交软件
非微信莫属
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
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
那 么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证据吗?
在举证的过程中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起来看看贵溪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原告李某强因新冠疫情需要口罩,被告叶某获知后便通知原告其可以出售口罩给原告。因原告与被告认识,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原告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告达成了购买价值8340元的口罩意向。双方达成意向后,原告李某强分批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向被告叶某转账8340元。原告李某强转账后,被告叶某一直未按之前约定好的合同内容向原告给付口罩,造成原告财货两空。故原告以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为依据诉至贵溪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叶谋返还8340元。本案审理中,被告叶某经贵溪市人民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贵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李某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因其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平台截图无法将特定身份指向是被告叶某,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相对方,证明效力不足,难以支撑其所对应的诉讼请求,按法律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经承办对原告说明法律关系,原告李某强自愿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李某强撤诉。

法官提醒

法官们在办理案件中,讲究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这起案件反映出,在网络平台交易的过程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均属于证据分类中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存在被伪造、篡改的可能性较大,并非几张电子截图就能得到法院认可,还需要提供以下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
01
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有必要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公证。
02
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其他证据,比如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这样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
03
在微信转账或发送微信红包等交易行为时,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
04
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收据等证据材料,这样才能在接下来的诉讼中,取得主动地位。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鹰潭中院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