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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损害程度与事故发生时实际情况不符如何认定 ----焦某诉吉林市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史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129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司法鉴定损害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不等如何认定 ---焦某诉吉林市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史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日,张某醉酒驾驶车辆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被告史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使乘坐在史某出租车上的乘客原告焦某受伤(该出租车为被告吉林市某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经事故认定,醉酒的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焦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43天。医生诊断为头面部外伤、牙齿损伤、有3颗牙齿脱落并有1颗牙齿松动,发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手机维修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71,389.25元,故于2019年5月20日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焦某申请对其受损脱落的牙齿所需修复费用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焦某牙齿共计脱落8颗,因修复脱落牙齿需要周围1颗牙齿的附带治疗,因此焦某共计需要治疗16颗牙齿。烤瓷牙市场价500元,义齿更换年限为每5年一次,按人均寿命焦某今后还需更换5次,总计修复费4万元。


二、裁判难点


庭审中两被告辩称,事故中我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均无事故责任,我方车辆和驾驶员都是受害方,同意赔偿焦某合理部分,但对于赔偿的数额有异议,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理由如下:1.该意见书中由于事故缺失16颗牙齿与事实不符,从鉴定书中所表述的缺失牙齿不能够证明是本次事故造成,一次事故冲撞不可能够造成16颗牙齿脱落,不符合科学道理。2.鉴定书中第三条写到咨询某法院刑事庭长判定当事人寿命为75岁,我方不认可,没有科学依据,人口普查全国男性平均寿命为72.38岁。3.牙齿应该一次性更换,没有5次更换的需要,50岁以后人体的身体老化都属于正常,不能因为一次事故导致牙齿不断更换。焦某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不应支持精神抚慰金。


三、裁判要点


1.对于承运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是否需要对旅客所受伤害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承运方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是否承担责任,在旅客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旅客出车祸造成牙齿脱落,损伤情况如何判断,因时间年限已久,司法鉴定只能鉴定旅客现今牙齿情况,在旅客无其他证据补充证明其他牙齿脱落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旅客车祸造成的牙齿脱落颗数应以事故发生时送医诊断的牙齿脱落颗数为准。


3.对于旅客受伤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因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运输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承运方不应承担。


四、典型意义


个人牙齿情况随着时间变化而有所不同,本案焦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牙齿脱落,且起诉时距离交通事故发生已过2年之久,使本案的审理具有特殊难点。焦某虽主张其他牙齿脱落亦是事故造成的,但司法鉴定只能鉴定焦某现今牙齿情况,若以现在的牙齿状况定论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将对被告造成不公。在焦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他牙齿脱落与本案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下,承案法官严格根据交通事故后焦某住院治疗时医生诊断的3颗牙齿脱落,1颗牙齿严重受损,认定焦某最终4颗牙齿脱落,因牙齿修复是1对1,应治疗8颗牙齿予以修复赔偿为法院认定的事实,体现了司法的公正裁量。此外,本案也起到警示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以保障鉴定材料(牙齿受损实际情况)的及时性,从而使鉴定人作出的司法鉴定所依据的主要鉴定材料真实、准确。


来源: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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