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指出,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确立庭审在刑事诉讼的‘中心地位’,由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切实发挥法庭审判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以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提高法官专业化程度对于增强法官的调控庭审能力,提升法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专业化的基本要义,对于何谓法官专业化,学界有着不同的理解,笔者在第一部分中,立足“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对法官专业化的基本要义进行梳理;在第二部分中,笔者立足于法官专业化的基本要义,对我国法官专业化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探寻我国法官专业化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在第三部分中,笔者提出了提升我国法官专业化的应然走向,分别在法官培训、法官激励机制以及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三个维度,从制度、操作以及氛围三个层面探讨提升我国反观专业化水平的应然走向和路径选择。全文共计6105字。
主要创新观点
对于法官专业化问题,目前我国的相关研究多集中于从法官司法能力、法官职业素质、法官角色研究等角度进行,本文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探讨审判中心视野下我国法官专业化的基本要义,并以此为基础,探究我国目前法官专业化问题的现状、问题及问题的成因,以此来探寻我国法官专业化的应然走向。从理论角度而言,立足审判中心视野来探讨我国法官专业化问题,为我国法官专业化研究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视野,从实践角度而言,以审判中心为出发点对我国法官专业化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确立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切实发挥庭审应有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也更加具有指向性和针对性。从研究对象来看,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法官,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提升刑事审判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和庭审操控能力,更加具有针对性。本文将理论与实际分析相结合,在法官专业化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问题的成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文章将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立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探讨法官专业化的具体问题,更能够印证法官专业化的现状和问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法官专业化的基本要义
何谓“以审判为中心”,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的解读。有学者指出,以审判为中心是调整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之间的关系,将审判阶段作为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中坚环节。多年以来,我国的公检法三机关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局面,这导致审判环节被虚置化,审判的实质功能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基于这一背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被提出,其目的在于真正凸显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实际功能,发挥人民法院的关键作用,([() 参见陈卫东:《“以审判为中心”的解读与实现》,载《法制日报》2016年8月24日。])这种观点强调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而有学者指出,以审判为中心,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前提下,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的庭审环节和裁决阶段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一次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发生。([() 参见范崇义:《解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司法》2015(2):22-7。])虽然各种学术观点见解不一,但其根本意旨在本质上并不冲突,正如沈德咏所提出的,要“着力提高审判质量,让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正义的‘殿堂’([() 罗书臻:《沈德咏在成都中院调研时强调 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敢于担当的精神 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2月28日第001 版。]),因此,切实提高法官专业化程度对于提高审判质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必要且关键的一环,笔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法官专业化的基本要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官思维专业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所追求的“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正义”的诉求,其实质反映了对法官思维能力的要求。法官在进行审判的过程当中,需要遵循严密的思维逻辑,并且要依照严谨的思考过程,然而法官区别于某种程序或智能机器,其思维还受到社会经验、人生阅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法官的思维能力影响着诉讼的进程和质量,因此,法官思维的专业化是法官专业化的首要要求,笔者认为法官思维专业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思维专业化的基础在于逻辑思考能力。人类对法律事实的认定经理了从原始思维、经验思维到逻辑思维的变迁,在法治已经高度现代化的时代,逻辑方法应当是认定事实时的主要正当化方法。([() 杨建军:《原始思维、经验思维和逻辑思维——对法律事实认定思维类型历史变迁的考察》,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法官通过逻辑思维,得以排除不同认识主体的随机化和个性化因素,通过可实证性和可重复运用的逻辑思维得出在法律上确定无疑的认识结论。以刑事审判中的因果关系为例,法官通过运用归纳推理得以判定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从而判定某引起一具体后果的具体因素有多少,各自起了多大作用,行为人应当承担多大责任。2.法官思维专业化的必备要素在于经验思维。法官的经验来自于法官的人格、人生阅历、社会经历等多重因素,这些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运用逻辑思维的基础之上,运用经验思维,获得符合法律并且尽可能地使各方均能认可的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应当大致符合人们的道德价值判断,亦即运用经验思维尽可能地获得法律上的一致性并且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合理诉求,正因如此,法律才得以反复使用,并且通过审判过程彰显法律权威。3.法官思维能力的核心在于法律思维能力。法官的法律思维区别于非职业法律思维,其关键点在于法官运用法律思维能力来思考问题,最终将通过逻辑思维、经验思维而获得的认识转化为法律上的判断。郑成良教授认为,法律思维是“运用法律的思维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郑成良:《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的思考方式》,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6页。]),笔者认为,法律思维的核心在于中立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形式和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原则,这种思维能力是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训练的人所难以获得的。
(二)法官语言专业化。语言是人类表达自我和相互交流的工具,英国著名作家本·琼森曾经说过用语言表达思想是人类唯一优越于其他动物的地方,语言是社交的工具。语言对法律的重要性亦是如此,美国学者蒂尔斯玛曾指出,“法律就是言语的法律”,“没有多少职业像法律那样离不开语言”。([() 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刑事法官能否合理地掌握和运用语言直接关乎审判工作的质量,会对法官能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产生重要影响。从法官语言的内容来看,法官语言包括程序性语言和实体性语言;从法官语言的载体来看,法官语言包括庭审语言和书面语言。不同的内容和载体对法官语言提出不同的要求,总体而言,刑事法官的语言应当以“规范审判权运行”、“实现法律指引作用”、“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为向度([() 肖继强、魏学锋、范林、梁成文:《倾听的艺术: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刑事法官情绪语言探究与规制》,《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第1576页。]),实现审判工作的效果最大化。
(三)法官司法智慧的养成。法官审判工作的核心在于对诉讼案件中的事实问题作出辨析和判断,同时要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判,这两项核心工作不仅仅需要法官运用专业化思维和专业化语言,同时也对法官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司法智慧的养成。笔者认为,法官的司法智慧首先来源于法官的专业道德,只有当一名法官对自己的职业何所从事的工作有着充分的认知,他才可能担当起审判工作的职责;除了专业道德,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人身修养,以内心向善的理念趋势,对自我情绪有最基本的检视与把控,这对法官专业化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刑事法官所面对的各种矛盾更为尖锐,应当运用司法智慧找到处理问题的最佳平衡点。
二、我国法官专业化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以及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官专业化程度得到大幅提高。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与依法治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要求相比,我国法官专业化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法官思维能力的问题。笔者在上文中已经论述,法官的思维能力主要包涵逻辑思维能力、经验思维能力以及法律思维能力三个方面。从法官逻辑思维能力来看,当前我国法院由相当一部分资历较深的法官受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他们并没有受到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即便是在工作后参加过一些法律培训,但在这些培训中几乎没有对逻辑思维的训练。我国的法学院校也鲜有开设法律逻辑学等相关课程,这使得即便受到过正规法学教育的法学毕业生的逻辑思考能力比较欠缺。绝大部分的法官都是通过在工作后习得司法经验而逐步形成一种思维逻辑,然而法律是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方式加以推理、判断,法官要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责,必须要经过真正的法律逻辑思维训练,在这点上我国的法官是比较欠缺的。在经验思维能力方面,审判工作的特点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相当的社会阅历及法律实践经验,而这些知识实在法学院无法习得的,正如苏力先生所说,“司法不是一种纯粹理性的活动,而是一种实践理性的活动”([() 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许多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尽管掌握了法律理论知识,但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就很难将所学的理论灵活的第运用到庭审活动中,在经验思维能力方面还亟待提高。在法律思维能力层面,对于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且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案件,有部分法官习惯于向上级法院请示,而上级法院会对下级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这使得法官难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法官法律思维受到行政思维的影响。除此之外,我国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受到法院管理制度的影响,法官的法律思维呈现“泛政治化”倾向。
(二)法官语言能力的问题。我国法官语言能力从内容上看,表现为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许多法官在办案的过程中使用固有的文书模板,导致裁判文书千篇一律,针对个案的说理性、伦理性不足。从语言表达方式上来看,一方面,法官在审判过程使用语言存在机械化问题,在学者的一项调查中显示,在一次庭审过程中,在被告之被告人的回避权等相关权利后,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被告人对所告知的内容表示不明白或不懂,([() 参见肖继强、魏学锋、范林、梁成文:《倾听的艺术: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刑事法官情绪语言探究与规制》,《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第1576页。])这表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语言表述流于形式,并没发挥法律语言应有之作用,语言通俗性不足,使得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认同感不足。
(三)法官司法智慧面临挑战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国刑事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给法官充分发挥司法智慧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但同时使法官的司法智慧面临更高的挑战,法官必须顶住压力和干扰,以敢于担当的勇气从容应对,以坚定的法律职业操守守住底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使人民真正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提升法官专业化水平的应然走向
结合我国法官专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法官专业化提出的要求,笔者认为,提升我国法官专业化水平应当有以下几方面着力点:
(一)进一步深化全国法院教育培训方式改革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2015-2019年全国法官教育培训规划》([() 《2015-2019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19日第003版。
])(以下简称《规划》)中,对我国法官培训的指导思想、培训内容、培训的对象和措施做出了总体的规划和部署,对建设一支优质的法官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院教育培训方式方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力,进一步推进法院教育培训方式的改革。第一,立足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类型的审判需求,优化培训内容。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他国法官培训的有益经验,突出对法官法官思维能力、法官语言能力以及法官司法智慧的培训,增强法官培训的针对性和前瞻性。第二,实行预备法官基层培训制度。预备法官的群体主要来源于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这些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学历,但是对审判业务的熟悉程度不足,只有让这些毕业生深入到基层法院进行学习锻炼,才能真正提高他们的庭审驾驭能力以及综合审判技能,获得更多的锻炼机会,成为优秀法官的优秀后备力量。第三,完善法官培训的考核评价机制。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存在的问题是,法官培训结束后,考核流于形式化,法官参加培训后获得一纸结业证书,对于培训的效果无从考证。笔者认为,在法官培训结束后,对法官的考核还应当注意对法官人格、心理状态以及意志品格的考核,同时应当优化考核形式,真正做到以评促训,提高质量。
(二)完善激励机制促进法官专业化水平提高
如果说法官培训是提高法官专业化水平的内部动因,那么完善法官激励机制就是提升法官专业化水平的外部驱动力。通过法官培训,可以使法官自身习得法官专业化的知识,从而使这些知识转化为能力的提升,但是仅仅有内部因素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认识到,当前我国法院法官流失现象严重,这与我国法官激励机制尚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只有通过完善法官激励机制,才能从外部上为推进我国法官专业化水平提高提供动力。在司法改革有序推行的过程中,我国法官的待遇进一步提高,但是法院是非赢利性的,不可能将“工资”、“奖金”等经济激励作为一种可持续放大的激励,([() 陈灵海:《成效比、激励和法官专业化》,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因而,法院应当综合运用经济激励,以及通过职务、职级、评奖评优和惩戒机制的综合运用,来满足法官对于体现个体价值、获得社会认可以及满足发展所需等多方面的心理诉求,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给予优秀法官以培训、挂职锻炼机会的形式,来间接地提高法官的专业化能力和素质。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官的激励机制主要集中在对职务、职级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评奖评优工作上,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我国法院为法官提供的职业生涯发展目标,多是从行政职位体系中移植过来,并不能完全适应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特点,除此之外,我国的法官激励机制还远不能使法官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并不断实现个体价值,广大法官群体仍然处于“旁观者”的地位,法官激励机制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完善法官激励机制,是提升我国法官专业化水平的必由之路。
(三)提升民众法律信仰,营造良好氛围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必须成为法律人的信仰,对于社会大众,法律也应当成为一种信仰。只有当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得以不断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得以不断提升,才能够在外部为法官行使职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社会主体依据法律实现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通过不断获得法律知识加深对法律的认知和信任,这一内化的过程是一个法治社会化的过程,因此,国家应当通过强化法治教育,提升人民权利意识为切入点,着力提升民众法律信仰,推动我国法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法官的专业能力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挥空间,但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切实提高法官专业化水平是时代为我们提出的重大课题,守义持正,巍如泰山,严肃执法,无愧天平,这对于法官群体和我们的国家而言任重而道远。
来源: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