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交车上,你的一言一行
可能影响到整车人安全
近日,普陀法院开庭宣判
全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
被告人应某某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回顾
今年1月19日晚
应某某从朱家尖
乘坐公交车前往沈家门某浴室
车辆行驶至沈家门蒲湾一区附近时
应某某询问司机徐某自己是否到站
司机徐某答复
已经过站,只能到城北站才能下车
应某某听后当即发火辱骂司机徐某
并坚持要下车
为泄心中怒火
应某某拿起装有衣服等物的塑料袋
砸向司机徐某
为了确保其他乘客安全
司机徐某当即将车靠边停稳
并拨打110电话报警
应某某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被告人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
近年来,袭击公交司机、抢夺方向盘等事件频发,袭击驾驶人员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更对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不仅将对干扰驾驶人员正常驾驶的行为入刑,也将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入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客应当尊重公交司机,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共创安全文明的乘车环境。

来源:平安舟山、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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