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尤女士来到金凤区某家经营婚纱摄影的文化传播公司拍摄婚纱照。在拍摄的300多张照片中,尤女士挑选了自己满意的照片进行后期制作,但因繁忙未及时拷贝剩余底片。2个月后,她来到文化传播公司要求拷贝剩余底片,却被告知底片已经删除了。尤女士认为,文化传播公司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删除了底片,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遂将该文化传播公司诉至金凤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摄影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文化传播公司已经向尤女士提供了摄影服务,且尤女士对服务表示满意,故尤女士返还服务费的主张没有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尤女士所有底片的留底期限为2个月,超过规定期限,传播公司行使过通知义务后不负保管责任。文化传播公司在没有通知尤女士的情况下删除了剩余底片,侵犯了尤女士的肖像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尤女士请求返还服务费的诉请,由文化传播公司赔偿尤女士精神抚慰金60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法官提醒摄影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同时,请注意保护顾客的肖像权。
来源: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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