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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施工受伤雇主虽无责也应补偿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3298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近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承揽施工受伤,损害赔偿纠纷案,施工人使用自己的机械为他人耕地时受伤,法院判决雇主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仍补偿损失3万元。


许某系郧西县安家乡村民,2011年在县农机局购买了一台农用微耕机,为同村人翻耕土地,价格为每亩40元。2013年10月同村村民叶某请许某为其家庭承包的桑树园翻耕土地。该地约有三亩多,分为不规则两块,原许某答应耕作,于10月21日上午8时左右,许某用微耕机在耕完上面一块地,欲换另一块地耕作时,微耕机的犁突然被地下的桑树根绊住,由于惯性致使许某一下子被甩到犁跟前,腿被犁刺伤。当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大腿开放性外伤。许某伤后在县人民医院、十堰市太和医院治疗,共开支医疗费14万余元,其中叶某家共支付现金13000元。后许某找叶某索赔无果,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23万余元。


郧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与叶某口头达成以40元每亩的价格为被告叶某家翻耕土地,双方形成的是事实上承揽关系。承揽人许某在使用自己的微耕机完成工作任务时发生意外,造成自身损害,在定作人叶某家没有对其定作、指示、选任存在过失的情况下,许某要求被告叶某等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但叶某作为受益人应对许某予以适当经济补偿。遂判决叶某一次性补偿原告许某因此次承揽合同受伤的经济损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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