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对于受害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已经报销的医疗费是否应当由作为医疗过错方的院方承担;如若予以赔付,是否构成双重赔偿?
基本案情
家住德州的杜老伯在德州某医院进行腰椎手术,由于医院消毒不严格、护理不到位,造成杜老伯术后无法行走,必须卧床,脊柱疼痛难忍,术后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加重,不得已转入其它医院花费14余万元进行治疗,并被认定十级伤残,后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医院医疗诊断行为存在过错。杜老伯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医疗费用。
医院辩称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对于杜老伯在治疗过程中医疗费已经报销的不应当由作为医疗过错方的院方承担。
裁判结果
对于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存在第三人侵权的,应由赔偿义务人负担。医保机构只是承担一种先行支付责任,而非替代并减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医保机构可通过向受侵害人追偿的方式要回已报销的款项,因此也不存在双重赔偿的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THE END
编辑:胡泽瑞
审核:司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