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桂某主张未收回货款,被告李某手持欠条原件抗辩已银货两讫。因原告桂某在向被告李某追讨货款期间,曾委托讨债公司代为追讨,并将欠条原件交付讨债公司代管,如今讨债公司已人去楼空。原、被告之间虽存有合法之“债”,但法院在严格审查证据和相关事实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桂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李某在原告桂某处购买一批水表,因未能足额支付货款,被告李某向原告桂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桂某66,000元,于2016年春节之前结清,逾期按月息2分赔偿。后原告桂某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于2018年11月1日委托某商讨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其向被告李某催讨该笔货款。在讨债公司上门时,被告李某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原告桂某确认其是否委托讨债公司收债,经原告桂某确认后,被告李某向讨债公司支付欠款并取得欠条。原告桂某一直未收到该笔货款,遂到讨债公司了解进展,发现该公司已经关闭。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原告桂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处。
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负有清偿货款的义务。原告基于买卖合同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支付利息,被告抗辩该笔货款已经清偿并提供欠条原件予以佐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届满时,原告仍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存在,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本案由于债权人证据意识淡薄导致其维权之路漫漫。借此,法官提醒和告诫债权人:妥善保管债权凭证,寻求正规途径维权。切莫轻信及委托非正规机构进行债务催讨,否则会面临极大风险,不仅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甚至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若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自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2.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协助催讨;4.根据与债务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6.申请诉前保全督促债务人清偿,辅之以诉讼。简而言之,手握有力证据,走合法维权之路,才能有效避免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