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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招牌为侵犯著作权 赔了1.5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4708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重庆某餐饮公司专门设计了“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用于其经营的餐馆。该招牌的文字字体、排列、布局、颜色等都有别于一般的招牌设计,其文字部分包括店名及电话号码,还包括“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豆是重庆贼巴适串串”的广告语。


江北区某餐馆使用了“李记串串香”的招牌,与重庆某餐饮公司的“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相比,该招牌仅删除了左侧“土炮”的文字及拼音,将店名及电话号码进行了替换,将“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逗是重庆贼巴适串串”中的“逗”改为“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的整体布局、字体选择、颜色搭配、文字排列等方面具有一定独创性和艺术性,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江北区某餐馆使用的招牌与“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在整体布局、字体选择、颜色搭配、文字排列上基本一致,侵犯了重庆某餐饮公司的著作权。故判决江北区某餐馆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江北区某餐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经市一中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江北区某餐馆不再使用涉案招牌并赔偿重庆某餐饮公司1.5万元。


法官点评


招牌可以起装饰作用,但主要用于区别服务的来源。招牌设计是一种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的招牌设计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因而受著作权法保护。餐馆经营者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招牌设计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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