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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特辑丨鹰潭中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近年来

鹰潭法院高度重视妇女合法权益司法保障工作。为迎接第111个国际妇女节,市中院选取了部分近年来审理的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内容涉及家暴、性侵、拐卖等侵害妇女权益的多发领域,以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婚姻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引导女性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维护婚姻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王某遭受家庭暴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1日晚8时许,贵溪市妇联“12338”妇女维权热线响起,求助人王某称被丈夫殴打,寻求帮助。4月22日,王某到贵溪法院驻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周淑琴工作室”反映家暴情况。

经工作人员调查,受害人王某幼年意外失去听力,成为聋哑人,丈夫陈某也系残疾人。双方经媒人介绍于2015年结婚,2016年生育一男孩。因残疾缺乏沟通、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经常会发生争执。2020年4月20日,双方因矛盾发生肢体冲突。陈某认为女方有错,未尽到家庭责任,并表示这只是家事,不想外人参与。


处理经过

考虑到王某与陈某夫妻感情多年,双方矛盾尚未升级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也从其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周淑琴工作室”工作人员制作了家庭和睦劝诫书并发放给陈某,以相对柔和的手段,劝诫其作为丈夫,更应当承担家庭重任,树立家庭观念,尊重爱护妻子,守护儿子成长,并警示其如不纠正错误行为,将会触碰法律底线,受到法律严惩。该劝诫书同时送达派出所、村委会,以争取社会共同关注。王某也对本次纠纷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在许多农村家庭,仍保留着男尊女卑思想,男方缺乏法律意识,认为自家事自家管,矛盾爆发亦习惯通过暴力手段来解决,女方作为弱势一方,往往是暴力伤害的承受者。故大部分妇女维权意识集中体现在家庭纠纷当中,但这种家事矛盾往往牵连着家庭情感与伦理,由此决定家事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亲情维系、修复家庭关系。而通过本次纠纷,贵溪法院在家事案件审理方式和机制上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和创新,既顾全了矛盾处理的紧急性又保障了社会效果。是解决矛盾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即促进了妇女维权意识的觉醒,又能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邓某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邓某某来到同村村民饶某家,恰逢饶某出去煮猪食准备喂猪,只有饶某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郑某某一个人在自己的卧室内,邓某某便进入房间上前脱去郑某某的衣服,并趴在郑某某身上进行猥亵。经鉴定,郑某某属智力二级残疾者,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对患有精神残疾的被害人郑某某实施了脱光衣服、趴在身上等行为证据充分,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其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法院以犯强制猥亵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智力残疾妇女被性侵害案。强制猥亵犯罪案件往往案发隐蔽,目击证人及实物证据相对缺乏,加害人大多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在犯罪的认定上存在诸多困难。本案的被害人是一个智力残疾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足。被告人邓某某利用被害人智力低下、语言表达能力弱的特点,拒不承认所犯罪行,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本案承办法官通过到案发现场实地走访调查、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通过本案可知,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任重道远,希望通过此案能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妇女尤其是患有智力障碍的女性等弱势群体的关注度。


郑某、周某、江某、倪某拐卖妇女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被告人江某明知张某智力不正常,与王某(已判刑)等人以介绍婚姻为由,从饶某(已判刑)处以7万元的价格将张某卖给余江区某乡镇被告人周某的智障儿子周某某做老婆,江某从中获利1500元钱及一包香烟。

2017年10月下旬,因张某整日哭闹,周某找到江某让其帮忙将张某再“嫁”他人弥补损失。被告人倪某从江某处得知消息后,找到被告人郑某,并在明知张某智力不正常的情况下,与江某等人以介绍婚姻为由,从周某处以14万元的价格将张某卖给余江区某乡镇郑某的智障儿子郑某某做老婆。江某从中获利1700元,倪某获利1500元。

2018年1月,因张某整日哭闹,郑某找到倪某让其帮忙将张某再“嫁”他人弥补损失。倪某在明知张某智力不正常的情况下,以介绍婚姻为由,从郑某处以16万元的价格将张某卖给余江区某乡镇熊某(另案处理),倪某从中获利1500元。经鉴定,张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周某、江某、倪某拐卖智障妇女,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妇女罪。依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均处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款十万六千二百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十七万三千七百元。


典型意义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侵犯了被拐卖者的自由、健康等人身权利,同时更加严重地伤害了被拐卖者与其亲属间最为宝贵的亲情。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受到严重创伤,破坏家庭,给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带来巨大精神打击,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对社会的基本伦理造成极大冲击,必须依法严惩。


下一步,鹰潭法院将继续积极有效发挥司法审判服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睦和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鹰潭中院新媒体

编 辑丨徐觉龙
校 对丨周 稷
审 核丨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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