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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自杀引燃居民楼,被判三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4271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2019 年 2 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红花岗区长征街道某商厦家中居住时,因与前妻吵架,产生了自杀的想法,购买了一瓶煤气,将该煤气灌阀门打开,自己就到床上睡觉。大概过了 2 小时后,被告人陈某某起床上厕所,用打火机点烟时引燃,造成商厦三台电梯及附近 20 余户居民房受损,被告人陈某某自己被烧伤。


在庭审过程中经红花岗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帅某经济损失 10000 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个人原因,在住房内故意将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并充满其房屋,因其抽烟点火时,引燃导致居民楼20余住户的房屋门窗不同程度损坏和公共过道区域公共设施损坏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警示


本案中陈某某因个人原因故意释放燃气,引燃造成居民房受损,自己受伤,不但要承担经济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市民一旦发现家里或者楼道、小区内天然气泄漏,赶快打开窗户通风,切断电源,更不能打手机,到安全地方第一时间和消防、燃气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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