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上午,集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三人涉嫌抢劫、非法拘禁一案。该案是集宁区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审理的第一起涉恶犯罪案件。自治区高院、市中院扫黑办相关负责人,区检察院检察长吴德霖,区政法委执法监督员,我院院长张建军、副院长郭岗及部分审委会委员亲临现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同时以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因案情复杂,法官宣布择期宣判。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在全国开展以来,集宁区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了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今后的工作中,集宁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全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切实保障社会和谐有序、人民安居乐业。
来源: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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