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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诉”?原来是申请审判长回避不成哄闹法庭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38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路过的小编听了一嘴,赶紧去扒了扒事情的前因后果,后来又跟进了案件处理结果。现在跟网友们分享分享,以便大家搞清楚相关规定,避免在法庭上拿出不合法的理由申请回避,徒劳无功。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市珞璜某商店、李某一、李某二诉被告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


开庭前,原告曾向法院提交请求本案审判长回避的申请,回避理由为:当事人认为本案审判长在2016年审理原告的其他案件中不依法采信证据,故认为本案审判长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经依法审核,合议庭认为其回避申请理由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遂在开庭时予以驳回并明确告知理由及法律依据。但原告坚持在回避请求未处理前,不进行下一步庭审活动,法庭多次予以释明,告知其回避请求法庭已经做出处理结果,并告知法律后果,但原告拒不听从法庭指挥,情绪激动,哄闹法庭,导致庭审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合议庭休庭对原告李某一、李某二进行训诫后,再次开庭,但原告仍然不听从法庭指挥,庭审程序无法继续。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之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重庆五中院认为,本案原告在庭审中不听从法庭指挥,提出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又拒绝陈述事实和理由,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导致庭审程序无法进行,其法律后果与拒不到庭无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法官说法 


Q:当事人如何申请法官回避?


A: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Q: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后,如何处理?


A: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Q: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如何救济?


A: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Q:当事人哄闹法庭,法院如何处理?


A:当事人哄闹、冲击法庭,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Q:当事人拒不陈述意见,法院如何处理?


A: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Q:当事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具体内容是什么?


A: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作者:渝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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