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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银行流水在诉讼中的那些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15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银行流水在诉讼中的那些事。


谁能查询银行流水


银行流水是银行活期账户的存取款交易记录,能体现出开户人信息、账号、交易日期和金额、交易摘要及交易对象等信息。


商业银行有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操作中,有权查询银行流水的一般为下列三种情况:


1、存款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相关手续查询。其他人持存款人的银行卡,并知晓其取款密码,亦可查询到存款人的银行流水,该种情况下,我们视为查询人获得了存款人的授权;但银行卡丢失,且同时密码泄露的不在此列。


2、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来说,包括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券监管管理机关。如单位想不经职工本人同意和授权,直接查询职工的银行流水是不行的。在诉讼中,根据具体案件,若银行流水是关键性的证据,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后,由其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前往银行调取。实践中,部分银行只认可法院工作人员至现场查询,律师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依然无法调取银行流水。


3、存款人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其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据查询。


银行流水如何作为证据提交


1、真实、完整,加盖公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八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若需要提交银行流水作为证据,需由存款人至银行进行查询,自银行查询出的流水应加盖银行的公章,同时保证证据的完整性,不可进行变造和修改,保证原件与复印件相符。


2、来源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可见,银行流水是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但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非法取得将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若当事人无法获取银行流水的情况下,可申请由法院进行调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将决定能否调取相关证据。


银行流水在诉讼中有什么用


银行流水是诉讼中常见的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能清楚的体现出款项的支出和收入情况。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何时向借款人支付款项,支付了多少款项,借款人是否进行了偿还等关键性事实,都可通过银行流水体现。假设小A向小B转账当日,款项马上从小B的账户分多笔转出,收款账户均和小A有一定关联,这种情况下,就需考虑小A是否涉嫌虚构银行流水来达到收取砍头息的目的,甚至于是否涉嫌套路贷。再假设小A起诉小B,当庭拿出了小B的银行流水,但小A无法陈述如何取得该份证据,就需谨慎审查小A和小B是否涉嫌虚假诉讼或者证据是否系非法取得、是否具备证明效力。


科普小贴士:


砍头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预先扣除的利息名为“砍头息”。


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


法官提示:银行流水能够体现个人开户信息和大量交易信息,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诉讼中也能作为证据提交、反映关键事实。一方面,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要善于保护自己的隐私,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另一方面,发生诉讼时,也要积极搜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徐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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