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场,纵然有百般曲折,一旦缘分已尽,也再没有什么可留恋的。但是,离了婚是不是真的就一了百了?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结的一起案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法律解答。
刘某与侯某曾经是夫妻关系,2012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约定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分期付款。房子购买以后没多久,两人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4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结束了,可他们的贷款却没有还清,为此,贷款银行将二人起诉到法院。庭审中,侯某拿出了离婚协议书,认为两人在离婚的时候对房子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对因购买房屋的债务也约定由刘某承担,因此这笔贷款他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事实是否如他所说呢?
并不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约定,只能对内部有效,对于债权人来说,仍有权利向双方主张。夫或妻一方承担责任以后,再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进行维权。
“劳燕分飞花瓣散,残絮落尽柳条空。”夫妻之间即使感情散去,也须理性处理。毕竟,生活还要继续,只有遵法守法,你才能活得从容。
来源:云南省曲靖宣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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