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江中院联合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上,发布镇江法院2017-2019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现在小编带大家看看其中一则典型案例。
汪某系某外卖平台公司招用的骑手,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该公司处工作。根据公司要求每月出勤26天,钉钉考勤记录作为支付报酬的依据。每天上午10点开晨会,如请假,需提前一天在钉钉上履行请假手续。每月工资分两笔支付。配送交通工具电瓶车系自备,但公司支付补贴,入职时的服装、保温箱由公司提供,损坏后由骑手自己购买。
汪某称在职期间,公司承诺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但一直未兑现。故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汪某与该公司均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汪某需按公司要求考勤、缺勤需请假、必须参加晨会等事实,可以反映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汪某,汪某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汪某从事蜂鸟配送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应当认定汪某与该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性质,由此仲裁委支持了汪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行业吸收了大量从业人员,如外卖配送员、滴滴司机、快递员等。这种互联网经济模式下产生的新业态企业,经营和用工方式呈现出了智能化特点,就业人员在工作内容、职业特色等方面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模式存在一定的差距。其用工具有灵活性的特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不固定,接单、拒单自主决定,有较强的工作支配权,这种用工方式目前尚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但随这种用工方式而来的是工作效率、工作质量难以保证,要达到控制劳动者提供更优质劳动的目的,从业企业就必须对劳动者实施有效管理,而这一行为恰是劳动关系的特征之一,故在新业态用工中,对用工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同时,对生产资料这一用工性质判断的重要依据,也应有新的认识,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中,交通工具并非唯一的生产资料,企业借助其对商铺接单信息和派单技术的掌握权,才在用工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故应当确认由平台运营方通过互联网技术所掌握的信息才是更为重要的生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