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刑某介绍钟某给黄某为妻,三人签订协议,约定“现有介绍人刑某将钟某介绍给黄某为妻,彩礼折合人民币80000元,经双方同意若在一年内钟某自动离开黄某家,将由刑某负责并退还全部彩礼80000元”。后黄某将35000元交付给刑某,并出具了收条。黄某与钟某领取结婚证后,钟某当夜便夜不归宿,并到派出所报案其被人拐卖。为防后患,在派出所干警的劝解下,黄某与钟某于2017年2月离婚。后刑某仅退还黄某彩礼款17000元,剩余18000元不予退还。为此,黄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规定,刑某、黄某与钟某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就黄某与钟某婚姻自由进行的约定,其内容限制了钟某的婚姻自由,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为无效约定。另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依法判决刑某返还黄某18000元。判决后,刑某不服上诉至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刑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相应的义务,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执行人员向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对刑某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其银行账户有存款,执行人员立即前往银行将刑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随后向当事人送达了冻结裁定书。刑某与黄某到庭商议解决,黄某要求刑某一分不少的返还18000元,刑某称其目前经济比较困难,难以拿出这么多钱,经执行人员思想工作,黄某提出如果刑某能一次性支付14000元,同意了结本案。执行人员对刑某又单独进行了谈话,告诉其利弊关系,最终刑某同意了黄某提出的方案。刑某当天支付了14000元,黄某领回了执行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农村地区的经济不发达,外出务工等因素造成男女比例失衡,让一些经济困难的人结婚难,于是出现了买卖婚姻。通过本案,让更多的人明白了买卖婚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效。本案中被执行人刑某具有执行能力,但其在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立即对其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第一时间将其财产冻结,对后续执行工作谈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执行员在本案中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本案能够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