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丽水中院在遂昌检察院诉叶某滥伐林木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案件庭审前裁定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叶某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案发山场及周边完成补植复绿工作。
5月11日,丽水中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叶某补种生杉木苗1288株并连续抚育三年,保证当年存活率不低于95%,3年后存活率不低于90%;若被告不履行相应补植义务则需赔偿生态功能修复费用9658.4元。
全省首次
为保障补植树木存活率,丽水中院灵活适用修复性司法,在全省率先将先予执行措施运用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并通过要求行为人进行后期管护以全程保障林地修复效果,实现补植复绿“真正绿”。
基本案情
2018年,叶某从郑某手中转包了“龙潭湾”山场清理枯死松木的工程。为便于作业,叶某指使雇工砍伐了89株活松木。经鉴定,叶某滥伐的立木蓄积量为22.9964立方米,折合材积13.798立方米,且案发山场属于国家三级公益林。遂昌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叶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向丽水中院提起先予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4月是植树还林的最佳时节,为赶上种树时机,保障树苗的存活率,最大程度优化修复效果,遂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在审理过程中,为进一步强化修复效果,最大程度恢复山场原有生态功能,增加该案件的警示教育意义。案件承办法官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叶某在补植树苗基础上进行管护,一定程度上保证补种树苗的存活率,并以“赔偿生态功能修复费用”作为红线义务保障。
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就是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在案件审理中,适应气候和节气的变化,创新适用先予执行、灵活监督管护义务有助于破除生态修复具有时效性的瓶颈,有效融合司法审判、监督和法治宣传等多效功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俊如 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