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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华法院:家事审判中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3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编者按:


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我们搜集整理了2018年7月至今,家事审判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例,主要涵盖给付抚养费、变更抚养权、生命健康权等以未成年人为诉讼主体或主要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通过分析案件形成的特点,矛盾纠纷的背景原因,以及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法官说案讲法,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以期父母、家庭、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共创一片蓝天。以下为我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9年1月13日,4岁的原告张某硕随父母在被告某花鸟鱼虫城内乘坐自动扶梯时,因跌倒受伤,被送至河北省儿童医院治疗。2019年1月13日至1月24日住院治疗11天,出院诊断开放性手部损伤;右手中、环指完全离断。出院医嘱显示,后期根据患儿病情及需要可行义尤安装。原告的父母与某花鸟鱼虫城多次协商未果,随即将该商城起诉。同时,认为自动扶梯存在产品隐患,安装不合格将电梯生产厂家上海某电梯公司同时作为被告起诉。原告主张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义指安装费等各项损害赔偿26万余元。经鉴定,原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年龄仅4岁的原告,随父母一起乘坐安装在被告某集团花鸟鱼虫城的自动扶梯,受年龄、身高等条件限制,单独乘坐危险性极高,原告随其监护人一起外出,其监护人应首先尽到照顾看护义务。通过监控视频可看出,原告乘梯时在前方自行走上扶梯,还有向下行走的动作,其父母在其后方交谈跟随上梯,未及时制止原告单独乘梯,也未及时将原告看护在身边,在发生伤害事故前原告一直自行站立在扶梯上,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在公共场所未尽到完全的照顾看护义务,致使原告受伤应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被告某花鸟鱼虫城作为自动扶梯的实际使用者,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预估不够,警示标志不够明显清晰,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该次事件非电梯质量问题导致,被告上海某电梯不存在过错。最终判决酌定被告某集团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案例二


9岁的原告李某轩与12岁的被告蔡某婷均报名参加被告某某健身举办的游泳培训班。2019年7月13日晚19时30分左右,原告在游泳培训过程中受伤,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大网膜裂伤。原告认为在游泳训练过程中,被告蔡某婷大力踩水,而泳池内人员较多,教练员没有及时组织管理好培训人员,造成原告无法躲避而受伤,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余元。


审理中,被告某健身中心对当时的教练员、组织人员均称不清楚,但认可视频中事故发生及医疗诊断。其陈述上课时家长不允许进入,训练结束时也无人反映有受伤情况。被告蔡某婷的父亲陈述是在原告打电话后才知晓此事,观看监控录像,看不清楚是否为蔡某婷导致原告受伤。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某某健身开办的游泳训练班上课,在上课过程中出现受伤情形,由此导致住院治疗,基本事实清楚。对于被告蔡某婷是否应承担责任,通过原、被告均提交的视频,游泳训练班学员较多,泳池内较拥挤,其在游泳运动中做出动作,即便是构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其无主观故意及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健身的游泳班协议中,明确说明上课期间家长不得进入,由教练带入场内,下课由教练统一带出场外。对于被告蔡某婷作为未成年人,其上课期间的监管义务应由被告某某健身负责,在较拥挤的泳池内上课,未尽到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判决后,均未上诉已履行完毕。


案件分析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参与学习、娱乐、就餐等活动,因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存在隐患、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疏漏、监护人未尽谨慎监护义务等原因,人身受到伤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些伤害事件中,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对于危险的识别及防范能力较弱,更易受到伤害。公共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管理、经营者安保措施不到位,未及时进行巡视及有效管理,未对儿童进行必要指导或及时制止,引发伤害事故较多。


另外,受害者监护人未尽谨慎监护义务,导致孩子受伤的占多数。多数家长在携带未成年人至公共场所活动时,未随身陪同看护,孩童独自玩耍或进入危险区域;部分家长安全意识不足,未能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在危险性较高的体育娱乐活动时,未能给予有效辅助及保护;个别家长疏忽大意看护不周,致孩童遭受人身损害。


在伤害发生后,较严重的构成伤残,有的伴随终身,孩子、父母、家庭承受着身体、经济、精神多重压力和痛苦,往往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后续康复治疗费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各方调解难度较大。


法官建议


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应由家长、学校、社会共同保障,提高安全意识,防范危险发生,及时止损救助,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孩子的健康安全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易对陌生、新奇的事物产生特别关注。同时,他们又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和必要的社会活动经验,通常不能完全认识、有效防范一般危险。因此,监护人应谨慎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日常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子女安全风险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意识;携带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场所时,应进行审慎有效的随身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危险性较高的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给予特别关注,必要时应全程陪同参与,降低活动风险。伤害事故发生时,监护人应注意留存现场照片、视频影像、协商记录、就医票据等证据,便于日后维权。


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要执行“善良管理人”标准。规范经营管理,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预见风险因素,警示提示标志清晰明显,加强巡查巡视,及时制止提醒;定期检修维护设施设备,清除安全隐患;加强人员培训及日常管理,做好人流疏导与秩序维护工作;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有效救助受伤未成年人;从事体育娱乐等安全风险较高活动的场所,应适当增加专业安保人员和设施投入。


作者:李瑶,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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