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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事打牌饮酒后死亡,近亲属诉至法院,同桌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4870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例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在全市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中,其中有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这些“小”案件,发生在许多人身边,与群众经常相遇,裁判结果代表法院“街头巷尾”的形象。本微信公号推出“经常相遇的‘小’案”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感受裁判折射出的“公与暖”的力量。

四同事一起打牌饮酒,结束返回途中,一人突感不适,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同桌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8年6月8日,耿某某通过微信让赵某约人下午下班后与其一起打扑克,赵某遂联系同事姚某某、查某。当日下午5时下班后,四人相约到棋牌室打扑克。当晚7时10分左右,四人一起到棋牌室对面的饭店聚餐,期间赵某、耿某某、姚某某共饮“双沟”牌白酒一瓶。 8时30分左右,四人吃完饭返回棋牌室继续打扑克。接近11时,耿某某、姚某某、查某先行离开,赵某在后结账。约10分钟后,耿某某在行走途中突感身体不适,赵某、姚某某、查某立即现场施救,赵某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当晚11时25分左右,耿某某被送到南京江北人民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初步诊断为:猝死(心源性?)。另外,耿某某生前体检显示其血压偏高。耿某某死亡后,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心血中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

耿某某近亲属三人向六合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某、姚某某、查某三被告向三原告赔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159137元的30%,计347741.10元。

一审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赵某、姚某某、查某均表示,分别自愿向上诉人补偿1.5万元、1万元、1万元。


判决结果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5万元、1万元、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不服上诉,南京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共同饮酒者为什么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黑长保

本案中,四同事相邀打牌娱乐,进而聚餐,应属正常的交往活动,并无不当。耿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过体检,应当了解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并预见饮酒对其身体造成的影响,从而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

根据耿某某死亡后体内检测的酒精含量及各被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不足以认定耿某某当晚聚餐过程中存在过量饮酒或醉酒的情形,三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在聚餐过程中实施违背耿某某意愿,强行劝酒的行为。

耿某某在回家途中突然出现身体严重不适,被告姚某某、查某根据自身能力主动实施施救措施,并及时电话联系被告赵某,被告赵某得知情况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救护,三被告在较短时间内通过120急救车辆将耿某某送至医院抢救,表明三被告在耿某某身体出现异常后履行了及时、足够的救助、照顾义务。

故三原告以三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三被告对耿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自愿向三原告补偿合计3.5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案件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同事之间正常的社交离不开吃饭、饮酒,我们当然倡导文明的就餐饮酒行为,但在不存在过度劝酒的情况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就餐人员,应对自身生命和健康负责,若在法律规定之外给同桌就餐人员苛以较为严格的义务,将与日常人情往来、善良风俗相悖,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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