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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十大典型执行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4502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江西法院坚持“疫情防控不能松,执行工作不能等”的办案原则,认真贯彻审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不断优化执行办案方式,充分依托互联网办案平台,有效运用智能化办案手段,实效执行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有机统一。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有的法院充分运用信息化成果辅助案件执行,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移动执行APP、执行指挥中心、书面委托、工作传真、邮寄交换等“云执行”办案方式;有的法院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强化执行风险防控预案,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中加强协调协作,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创造条件;有的法院充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帮助案件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充分化解矛盾,共同努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环境;也有的法院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实施正向激励,鼓励被执行人恢复销售、恢复营业,筹集资金自动履行,为企业纾困复产提供司法助力。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作用,彰显人民法院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强决心和行动自觉,江西高院现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发布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具有典型意义的十个执行案例。


案例1


江西某医药公司申请执行昌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


——暂缓执行充分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案情简介


昌江医院,是景德镇市昌江区卫计委下辖的一所非盈利性医院。昌江医院与江西某医药公司有着长期的药品买卖合作关系,该医药公司一直为昌江医院供应部分药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昌江医院资金出现困难,药品款未能及时支付。


2019年11月25日,江西某医药公司以多次派业务员与昌江医院协商支付药品款未果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昌江医院支付药品款。经昌江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昌江医院须返还原告江西某医药公司药品款845517.77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的情况,执行法官查明昌江医院作为此次疫情收治点,是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重点单位。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短信与申请执行人实时沟通,向执行申请人充分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切实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化解双方矛盾。最终双方本着自愿、互让互谅原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昌江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对该医疗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暂不采取纳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措施,暂缓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保障该医疗单位的正常运行。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单位属于医疗单位,同时是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重点单位。执行该案,要充分考虑当前新冠病毒疫情阶段的特殊性,切实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结合,否则会影响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认真贯彻善意执行理念,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下,果断暂缓采取执行措施,有效保障了医疗单位的正常运行,是我省法院加强司法服务职能作用的生动实践。


案例2


鄢某宜与江西某医疗器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配合政府征调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案情简介


江西某医疗器械公司是江西省上饶市仅有的经营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之一,拥有的十万级无菌厂房、环氧乙烷灭菌设备等符合第2类医疗器械生产要求。2015年,江西某医疗器械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申请执行人鄢某宜借款,但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归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归还欠款,判决生效后广丰法院立案执行。


此外,该企业因多种原因已停产歇业,且还存在多个民事案件纠纷被广丰法院立案执行,涉执行案件标的总计达4000多万元。执行过程中,广丰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设备、产房等财产,并拟2020年春节后移送“执转破”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依法征调了江西某医疗器械公司位于高速挂线下溪路口的灭菌车间及15立方CE灭菌柜等设备,要求在征调期间内,由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指定企业作为生产主体生产指定防疫相关产品,征用所产生的国家规定的补助补贴或场地、设备设施的使用费用归江西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有。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得知相关情况后,广丰法院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立即中止对江西某医疗器械公司征调财产的执行,为征调财产的快速投入生产创造有利条件,用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提供切实的司法保障。


典型意义


涉案企业的产房、设备对于促进疫情防控产品的供应具有重要作用,若法院继续强制执行,不仅不利于疫情防控大局,也不利于企业资产的再利用,同时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中止对疫情防控所需产房、设备的执行,既可以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也有助于提高企业偿债能力,同时减少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3


余干县某医院申请执行浙江某医疗投资管理公司


企业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解冻账户助力援鄂医疗队支援武汉


案情简介


浙江某医疗投资管理公司是以创伤外科和康复医学为品牌的大型医院连锁管理机构,是浙江省社会办医的龙头企业。2013年6月,余干县某医院与浙江某医疗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托管、经营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余干县某医院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赔偿等各项损失。经余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浙江某医疗投资管理公司向余干县某医院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判决生效后逾期未支付,余干县某医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余干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浙江某医疗投资管理公司的银行帐户。春节后,武汉疫情严重,全国各地医护人员动员支援武汉,2月8日,该公司接到杭州市卫健委紧急通知,要求组建增派医务人员参加杭州市援鄂医疗队,该公司迅速组织15名人员参加赶赴湖北抗疫一线。因援鄂期间医疗队员所需防护用品、抢救设备采购、相关药品采购等均需对公账户支付,该公司遂提供了相关证明,向余干法院请求解除对其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并向我院作出承诺,待抗疫结束,会立即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调解。执行法院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迅速解除了被执行人的相关冻结账户,同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对本案暂缓执行,申请人对该做法也予以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企业是当地一家影响力较大的民办医疗龙头企业,也是与申请人余干县某医院多年合作的医院,如果执行方式粗糙、缺乏韧性,不仅影响两家医院之后的合作,更是不符合当前我国当前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客观情况。余干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执法为民的职能,争取申请人认可,及时解除相关账户的冻结措施,为该案的调解打下了基础,也为抗击疫情贡献了司法力量。


案例4


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与原告甲执行异议案


——高效审结为疫区当事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原告甲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冻结了乙单位在异议人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处的银行账户,而该银行账户为乙公司向异议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2020年1月,承兑汇票到期后,异议人向持票人兑付后,乙公司未向银行偿还垫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银行可行使优先受偿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收垫付的承兑汇票款及应付利息。但因保证金账户已被法院查封,而原告甲又不同意解冻该银行账户,故银行只得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保证金账户的冻结。


法院认为,异议人系位于武汉的银行,武汉因暴发了严重的新冠肺炎疫情,人员出行等均受到了管控,在传统立案模式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灵活采取邮寄立案、网上立案的方式。2020年2月,异议人通过电话与西湖法院执行法官取得联系,考虑到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周期短,对证据材料要求较高的特点,西湖法院建议其采取邮寄材料的方式立案。3月份收到异议人递交的立案补充材料后,即对该执异案件进行网上立案。立案后,尚在社区执行防疫任务的案件承办人即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与各方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并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了送达,力争防疫工作、本职工作两不误。在审查过程中,承办人还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核实了异议人内部系统的承兑情况及证据原件。在查明案涉账户确系保证金账户且异议人已经垫款承兑的情况下,于立案的第9日做出了裁定,裁定支持了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典型意义


异议人系位于疫区中心的武汉,人员出行受到管控,案件如不及时立案、办理,案涉保证金账户每多冻结一天,则垫付款的利息就会多产生一天,当事人的损失就会进一步扩大。在传统立案模式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采取了灵活变通的办法服务于司法审判活动,为疫区单位、群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用自己独特的送温暖方式给武汉人民加油、助力,让武汉人民真切地感受到了江西的司法温度。 


案例5


方某德申请执行萍乡某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善意执行为企业再次解困提供司法服务


案情简介


萍乡某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瓷公司”)欠方某德电瓷钢帽货款89822元,经法院调解华美公司应在2018年12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但电瓷公司并未按时履行。方某德于2020年1月16日向芦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芦溪法院于当天立案执行,向电瓷公司发放执行通知书,要求电瓷公司立即履行偿付义务,但电瓷公司并未履行。该院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将电瓷公司的企业基本账户予以冻结。


3月6日,电瓷公司负责人王某主动联系法院,称公司本身之前因经营困难,负债累累,被迫停产歇业,在2019年5月通过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萍乡市工商业联合会的“解困平台”才得以摆脱困境、维持经营,目前公司经营正逐步恢复正常,原本计划在春节过后即开工生产,但受疫情影响,公司未能按时复工复产,且因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致使政府复工复产帮扶资金无法按时拨付,希望法院能够做通对方工作,暂缓执行该案,让企业得以喘息机会。


为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执行法官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当即电话联系本案申请执行人方某德,希望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尽可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电话中方某德称其在春节前夕已返回武汉过年,受疫情影响,本人无法离开武汉前来法院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遂通过微信视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近半个小时的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计划,电瓷公司当即履行22000元,剩余部分方某德同意对方在今年中秋节之前付清,并申请法院将电瓷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让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目前,电瓷公司已经恢复生产经营,并且势头良好。


典型意义


华美公司通过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萍乡市工商业联合会的“解困平台”摆脱困境、维持经营,公司经营正逐步恢复正常,但疫情让该企业造成了影响,为进一步让公司能走上正轨,芦溪法院坚持善意执行理念,积极协调化解矛盾,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再次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案例6


江西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沙某钢化玻璃有限责任


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和解助推民营企业快速复产


案情简介


长沙某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长沙某公司”)是由安义县人陈某于2012年4月在湖南长沙创立的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该司主要经营领域为钢化玻璃等建材的加工销售,2018年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一千万元。安义县工业园区企业-江西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材料公司”)是长沙某公司的上游原材料供货商,双方长期合作并定期结算账款。


2019年9月,因长沙某公司及担保人陈某拖欠91万多元货款未付,江西某材料公司诉至安义县人民法院。法院促成双方调解结案,长沙某公司及陈某承诺分期支付货款。后因被告未如期履行,江西某材料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安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刚立案就赶上了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外出执行受阻、网查无足额存款、电话通知履行无结果,该案初看无速结希望。执行法官考虑到案件双方都是民营企业,粗暴执行难以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于上述考虑,执行法官向双方提出先付部分款项、余款给与数月时间筹集支付、查封车辆作为余款偿还保障的和解意见供双方参考。经疫情期间执行法官用电话、微信等方式耐心调解并以委托活查封车辆消除江西某材料公司对余款清偿的担忧。终于促成双方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长沙某公司如约支付了30万元首期还款,并承诺6月底前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均为民营企业,也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类企业,双方又有长期合作关系。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会从根本上伤了两家企业继续合作的感情基础,对暂时周转困难的被执行企业、就业职工和企业老板等主体而言更是雪上加霜。通过执行法官多方位释法说理,促成企业双方握手言和,助推两家企业快速复产,妥善处理案件的同时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7


宋某勇申请执行胡某鹏民间借贷纠纷案


——主动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纾困解难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胡某鹏向宋某勇借款15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到期后未予归还。宋某勇诉诸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查明,胡某鹏担任法人的新余市仙女湖畔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系新余市一大型现代化、规模化企业,日产鸡蛋36万枚,对于疫情防控和居民生活保障意义重大,疫情严重时,该企业外销渠道被断,但养殖产生的日消耗巨大,企业流动资金出现困难。50万只家禽饲料告急,企业急需银行借款度过生死难关。


执行法官还了解到,新余市仙女湖畔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也是新余市疫情防控和生活保障的重点企业,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和信贷资金需求名册,该公司的正常生产对于新余市疫情防控和居民生活保障意义重大。


但该公司在与银行对接信贷资金时,因企业(法人)存在涉诉案件面临难题。执行法官当即启动绿色通道,对该公司法人所涉案件进行梳理,通过线上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和法律工作,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宋某勇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法院并在第一时间办理了财产保全解除手续,为公司获得银行专项信贷资金争取了时间。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保证重点生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是党和政府关心的大事。本案中,当企业出现困难时,如果不能把企业救活,企业倒下了,不但债务得不到清偿,更会影响疫情防控大局。渝水法院站在企业及人民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化解矛盾,平息纷争、服务大局,体现了为群众解难、为企业纾困的责任和担当。 


案例8


赣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某、廖某祥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里案外都是为了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案情简介


赣州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系从事矿产开采的企业,其与杨某、廖某祥因矿山开采承包经营合同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上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杨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矿业有限公司承包费923000元;廖某祥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3月12日,矿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犹县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立案后,执行积极与当事人双方沟通案情。经了解,双方当事人因该纠纷导致相关矿洞歇业,矿业公司除了要求杨某、廖某祥支付承包费用外,亦希望通过法院组织协商,争取相关矿洞能够早日恢复生产。为使得企业能够尽早复工复产,执行人员多次耐心组织协调,了解争议症结,提出合理方案。


3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矿业公司同意杨某、廖某祥分期支付承包费用,杨某、廖某祥亦同意在法院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将相关机械设备搬离矿洞,让银洲矿业公司早日恢复生产。


3月31日,执行法官随同双方当事人前往矿山,协助清点、搬运机械设备。同日,杨某、廖某祥将500000元承包费用支付给了矿业公司,剩余承包费用将分两期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民营企业,关系到当地农民的就业,受疫情影响,其复工时间被延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工人的生计。上犹县人民法院积极与企业沟通,除执结本案外,亦关注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困难,积极助推企业复工复产。不但为企业执行到位承包费用,有效解决企业经营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亦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了判决事项之外的争议,使得企业能够恢复生产经营,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案例9


江西某农产品公司申请执行吴某辉返还原物纠纷案


——“云庭审”远程执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农产品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辉返还原物纠纷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吴某辉将所侵占的万安县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及院内设施、财产交还给该江西某农产品公司承租、经营,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判决生效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申请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需要移交的资产涉及众多农业生产设施及苗木,既有种植瓜果等温室,还有无土栽培设施等,生效判决书中还特别注明了资产的具体数量以现场清点为准。新冠肺炎疫情给资产移交造成了困扰,但春种在即,复工复产不能停下脚步。


3月11日,吉安中院借助“云间”互联网庭审和执行指挥系统双平台,多方当事人异地同步配合,通过远程交付、在线签收,远程执行完毕该案。资产的移交全过程以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在执行指挥系统中,当事人在“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中一一在线签名确认后,执行任务圆满完成。


典型意义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吉安中院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开展在线执行、远程交付,开启全市法院通过执行指挥系统与“云间”互联网庭审深度融合助力执行第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吉安中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思维和执行方式,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助力企业在防疫期间复工复产、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案例10


罗某源等30名农民工申请执行某县市政建设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合力执结涉民生案件,保障群众有序复工复产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为30名农民工,他们为某县市政建设公司在安福县洋门乡工地上提供劳务,付出了辛勤劳动,该公司以实际施工老板亏损已外出躲债为由拒付该30名农民工工资,引发该30名农民工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到处上访。


安福县人民法院积极引导罗某源等30名农民工走劳动仲裁程序。2020年1月,30名农民工与某县市政建设公司公司进行仲裁调解,调解确定安福县市政建设公司需向30名农民工支付16万元工资。为防止实际施工人取走工程款,在劳动仲裁阶段,安福县法院提前介入,积极展开调查,引导农民工对涉案工程款申请保全。申请保全后,安福县法院果断出击,及时前往与永新交界的安福县洋门乡人民政府冻结涉案工程款16万元,有效保障文书生效的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涉案工程存在一些纠纷导致工程款迟迟未扣划到位,后经安福县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与洋门乡人民政府领导沟通,该款得以成功提取。


防疫风险情况降低后,春耕来临之前。2020年3月30日,安福县法院通知30名农民工来到该院有序办理领款,同时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把纠纷款转至30名农民工银行卡内。该30名农民工领取纠纷款后,纷纷表示感谢法官为他们追回血汗钱。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涉及广大农民工的生存权益。安福县法院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本案得以成功执行到位,得益于执行干警积极展开执行调查,及时引导保全,有效与基层党委政府沟通。案件的执结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群众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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