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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逼债致人死亡 四名被告人获刑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4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2019年12月5日上午,三亚中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暴力逼债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3名主犯陈某胜、陈某、姜某英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十年,1名从犯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至7月18日之间,被害人彭某火三次向被告人陈某胜借款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但一直未还。2018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诱骗彭某火到三亚某村网吧见面,并伙同被告人林某将彭某火控制住。随后陈某胜和姜某英赶到网吧,动手打了彭某火一巴掌,陈某、林某见状也上前扫打彭某火几下。索债未果之后,四人便强行将彭某火拉上小轿车开至宁远河边陈某胜曾经养虾的一个小木棚处拘禁,陈某胜借机拿起一根竹竿殴打了彭某火后背一棍催促还钱,将竹竿打断后扔在地上。在拘禁期间,彭某火用电话联系朋友筹款未果,便交出自身所带的几张银行卡。之后,陈某胜四人开车载彭某火到银行刷取现金人民币3900元。


后来,陈某胜提议用船将彭某火带到河中央,捆绑放在河水里浸泡、拉拽,其他三人默许同意后,四人将船只开至离岸边约30米处。接着,陈某胜指使陈某用船锚上的绳子绑住彭某火,且强令彭某火跳进河里。彭某火无奈只好按照要求跳进河里,一边手抓着船舷一边手拉住绳子,绳子的另一头被陈某紧紧拉扯住。姜某英见到彭某火用手抓着船舷,就用脚踩彭某火的手,彭某火把手放开后用双手抓住绳子并用力往前爬想抓住船舷,姜某英又用船锚推打了彭某火的胸部,陈某也放松了绳子让彭某火浸泡在河水中并拉拽。


约半分钟后,彭某火昏迷沉入水中,陈某胜等人见状赶紧把彭某火拉上船,并对其进行人工呼吸、胸部按压等抢救措施,见彭某火仍在昏迷,陈某胜等人开船至岸边,将彭某火抬到岸上进行施救。20时许,见情况不妙,陈某胜、陈某、林某三人赶紧驾车送彭某火至崖城卫生院,医生在对彭某火进行抢救过程中,三人趁机逃离。此时,彭某火已无生命特征,经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火系生前胸部损伤合并溺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尸体检验情况,胸部损伤致13根肋骨多发性骨折,局部胸壁已失去肋骨支撑而软化畸形,失去正常呼吸运动功能,胸部损伤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当天,陈某胜、陈某驾车送林某回港门后接上姜某英一起逃回三亚市内后便各自离开。次日,陈某胜、姜某英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陈某在三亚市商品街某快捷酒店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11日,林某在乐东黎族自治县一处槟榔园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事后,被告人陈某胜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彭某火的家属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姜某英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彭某火的家属人民币20万元,其二人均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胜、陈某、姜某英、林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手段致一人死亡,其共同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胜、陈某、姜某英、林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为严明国法,依法惩治故意伤害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陈某胜、陈某、姜某英、林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具体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处被告人陈某胜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姜某英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九年。


法官提醒:


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使用暴力殴打、非法拘禁等方式,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被恶化升级,因为冲动采取违法手段,债权人往往会由主动变为被动,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所谓的债权也很有可能变为“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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