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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法总则》绿色原则与环保审判专门化之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31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其中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法总则确立民法典体系安排,首次明文规定绿色原则,将其作为基本原则之一,既是民法典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的一个鲜明标志,也是中国制定面向生态文明新世纪民法典的应有态度。


当前,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大量环境问题,在此背景下,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有利于环境保护,兼顾环境社会利益,不得对环境肆意破坏,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绿色原则的确立,对于探索中的人民法院环保审判专门化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民法典中引入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与人民法院设立专业环保法庭的初衷不谋而合,也为目前尚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的环保审判专门化之路展望了未来。


一、绿色原则的确立背景与制度体现


(一)确立绿色原则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十三五”规划首次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思想在发展理念上的集中体现和概括,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理论内涵的丰富和提升,也是指导“十三五”规划编制和发展的思想灵魂。


坚持绿色发展,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民法总则中确立绿色原则,是顺应当前信息化、大数据、高科技、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应经济全球化、资源环境逐渐恶化以及风险社会的时代特征,回应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水源、食品安全、优质环境的迫切要求,实践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代际公平。


(二)绿色原则的制度体现


1、在民法调整对象中的体现。民法调整对象为“人”与“财”,两者的对立,反映出人与资源关系高度紧张的困境,民法通过自身各项制度加以调整,承认资源的稀缺性和消耗性,缓解两大要素之间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


2、在民事主体中的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环境问题的出现日渐频繁,逐步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他们努力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积极主动地通过自身的努力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很多民事主体转变自己的态度和思路,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产业之中,希望通过产业化的途径,在生态建设的背景下,实现环境社会公益和个体经济利益的共赢。


3、在民事客体中的体现。当今新兴环境资源要素,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 具有经济和生态双重价值。许多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实际存在于人们的普遍观念之中,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权利化也是社会实践的要求。平衡两种价值的利益关系,将环境资源纳入民法尤其是物权法之中,建立相应交易制度和保护机制。


4、在物权法中的体现。物权法领域主要是对财产关系进行规范,要求物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以便于划定权利的边界,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保障社会的稳定。物权法上的准物权制度以及相邻关系制度,其设置目的均是为了“物尽其用”,这与环境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可持续性不谋而合。从传统的相邻权制度中发展出独立的环境保护相邻权,把对环境资源价值的生态化评估纳入到物权的调整领域里,实现环境资源生态化价值的权利化。


5、在民事责任中的体现。我国当前的《侵权责任法》 中规定了环境侵权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对于民事主体的要求相对较高,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民事主体的注意义务,要求其不仅关注自身的利益,更要关注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公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理念,是民法为了强调生态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所作的有益之举,有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专门化现状分析——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庭为研究蓝本


(一)环境审判庭基本情况


2016年9月1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庭成立运行。这是安徽省首家集中归口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专业法庭,根据《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工作职能和受案范围》,其职能为依法审理铜陵市辖区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生活环境保护的一、二审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及一审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并总结该类案件的审判经验,指导下级法院涉及该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二)环保审判“三合一”集中审理情况


铜陵中院环保庭职能范围主要包括审理铜陵市辖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检察院抗诉的环境保护案件,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对基层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等四个方面。受案范围分为刑事、民事、行政三类,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16项案由,民事案件主要包括环境污染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和其它涉及环境保护的纠纷等三大类12项案由,行政案件主要包括因行政相对人不服环保机关有关环境保护等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等3项案由。


(三)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环境保护审判专门工作在国内开展的比较晚,审判经验不足,案件审判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1、在案件事实认定上,普遍存在取证难、认证难、鉴定难以及因果关系认定难等问题。环境污染事实的认定对技术的依赖性较强,我市环境监测机构少,技术力量比较薄弱;国内能进行环境污染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少,且缺乏权威性,这些因素导致了案件事实认定难度的增加。


2、环境案件审判涉及面比较广,审判专业队伍还需加强,审判人员的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审判技巧尚有不足,目前审理的案件有限,距离“专业化”的要求还有差距。


3、环保案件的审判易引发群体事件。环境污染类案件往往受害人多,涉及面广,呈区域性分布,如处理不慎,易引发缠诉、缠访等群体性事件,激化矛盾,影响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三、绿色原则下环保审判专门化未来之路


环境资源类案件具有公益和私益交织的特点,绿色原则所体现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恰好将公法支配和公法义务纳入民事权利体系,在环境权益的公益性和民事权利的私益性之间寻求协调和沟通提供了路径和方法。


(一)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对环境污染、资源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全市法院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健全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协调配合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打击和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犯罪行为,依法调整环境资源民事法律关系,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促进环境资源法律全面正确实施,为人民群众永享健康优美的生活环境、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铜陵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


(二)公正高效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是环境保护审判工作的第一要务。全市法院将积极依法受理各类环境保护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把案件质量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平;统筹发挥判决与调解的作用,对于典型案件以判决为主要裁判方式,通过环境资源审判确立规则、统一尺度、弘扬法治。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了解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工作模式,对行政执法部门在环境监测、环境污染处罚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析、甄别后决定是否采纳。同时,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司法建议,助力依法行政。技术部门将积极寻找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司法鉴定破解案件审理过程中事实认定难这一难题。


(四)强化学习调研。学习环境保护类案件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和总结,将采取自学、集体讨论、邀请专家授课、与外地法院交流沟通等方式进行学习,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为环境保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添砖加瓦。


来源: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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