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是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牧区内放牧,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两湖流域禁牧区放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2018)内0925行审2号(2019年4月22日)
【基本案情】
凉城县林业局禁牧工作人员发现尤玉花多次在岱海自然保护区内放羊100只,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向尤玉花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尤玉花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凉城县林业局于2018年10月9日依据《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20180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该处罚决定载明处罚内容如下:罚款3000元。罚款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尤玉花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10日,凉城县林业局催告尤玉花履行缴纳罚款3000元的义务,尤玉花仍未履行。
【裁判结果】
对原凉城县林业局作出的201809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3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理由】
被执行人尤玉花多次在岱海自然保护区内放羊100只,其行为违反了《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凉城县林业局依据《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尤玉花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尤玉花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凉城县林业和草原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虽然对尤玉花进行了催告,但催告内容仅限于罚款3000元,对加处滞纳金并未涉及,故其申请执行罚款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予以准许,对申请执行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白世荣、许小平、霍彦军)
来源: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民法院 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