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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会车未改用近光灯,引发交通事故应担责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7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因杜某夜间行驶会车时未改用近光灯,导致对面车辆驾驶员视线受限,采取措施不当,引发交通事故。最终认定杜某应对本次事故承担10%的责任,杜某驾驶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


2016年12月9日18时许,陈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从三转盘方向往二转盘方向行驶至汇龙大道疾控中心路段撞倒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路人,致使路人受伤严重。经交警认定,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路人无责任。陈某对该认定书有异议,认为当时杜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夜间行驶时开启了远光灯,在会车时未改用近光灯,导致其视线受限,采取措施不当,最终撞倒路人。路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0余万元。后路人起诉至永川法院,要求陈某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40余万元。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结合事故客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杜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及其车辆的车型及颜色能够确认,事发时杜某开启远光灯驾驶其车辆,在与陈某驾驶事故车会车时未改用近光灯,致使陈某视线受限,陈某在视线受限时采取措施不当最终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永川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酌定杜某对本次事故承担10%的责任,最终判决杜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路人各项损失1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杜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刘婧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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