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阳县人民法院第四合议庭开庭审理了原告中阳县轻工业局与被告田某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源于2002年11月1日以田某为法人代表的山西XX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中阳县XX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属于中阳县XX煤业有限公司闲置的煤矿旧址,在租赁合同生效后,由于被告山西XX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常年停产,无法支付租赁款,严重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经债权人多次催促后,被告田某态度恶劣,拒还租赁款,为了维护中阳县XX煤业有限公司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了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职工就业问题,本庭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不成直至送达开庭传票之后,也不放弃,争取协商处理。最终在传票送达的开庭当时本庭法官从道理、法律等多个角度,耐心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原告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实现维护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就要全力解决关系到职工利益的实际问题,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作为基层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始终贯彻“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
来源: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