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7日,原告朱某为其所有的苏Gxxx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机动车商业险。2018年5月13日0时许,原告朱某在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苏Gxxx重型货车行驶至沈海高速下行线1182公里200米路段时,与窦某驾驶的鲁Gxxx重型货车相撞,致两车及护栏损失,朱某受轻微伤,窦某没有受伤。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全部责任,窦某无责任。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对苏Gxxx货车进行施救,朱某支付施救费1294元、修理费450元,路产损失7055元,并支付窦某车损费用2000元。朱某本人因事故受伤治疗产生医疗费用557.5元。连云港苏连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苏Gxxx货车的损失所需的修理费进行评估,经评估,苏Gxxx货车修理费为89572元(已扣除残值300元),朱某为此支付评估费4478元。
此后,原告朱某因理赔事宜未能与被告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5406.5元。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朱某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Gxxx重型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三者损失部分,路产损失7055元、第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因涉案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第6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第四十条第二款第6项均规定了“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者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属于被告责任免除事项,本案中因原告朱某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故被告不应负赔偿责任。
据此,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2000元;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原告朱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保险是投保人为了转移风险而自愿和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保险人应当对风险的发生依约赔偿,但这不意味着保险人要为被保险人的一切行为负责,这样既有悖于法,也有悖于理。特别是基于当下许多驾驶员为了经济利益,并未及时完善从业资质。一旦该类人员得到保险公司理赔款,那么无形中将会释放一个信号“即使没有从业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一样可以获得理赔”,这无异于为虎作伥之举,也不利于倒逼驾驶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持证上岗,今后未经严格培训、考试获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马路杀手”会越来越多。因此,明确保险人应当对无从业资格证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拒绝赔偿,会对驾驶员敲醒警钟,使其驾驶车辆时更重视执业资质的完善,这样既可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也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最终形成社会的良性循环。
来源: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