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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庭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化德县人民法院4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当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的,通过审判人员综合已查清的基本事实和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向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当庭调解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当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是否进行调解,应该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根据双方当事人辩论结束后的陈述意见是否接近等情况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差别很大,对抗尖锐,不宜进行当庭调解,而应当先休庭,再决定如何进行调解工作。在审理自诉案件时对那些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自诉人坚持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不宜进行当庭调解。


(二)在当庭调解之前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法庭辩论接受后由审判长阐明法庭调查和辩论确认的事实和是非界限,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政策、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有针对性地教育当事人消除偏见,丢掉幻想,放弃不合理的要求,阐明在不违背政策法律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互谅互让,变更或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使当事人了解调解的好处,给他们讲明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及各自在诉讼中的权利地位和义务,引导探明依照法律和事实,实事求是地提出诉讼请求,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三)抓住当事人心理特点。审判人员在当庭调解时应善于抓住当事人心理特点,洞察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在庭审过程中,有的是因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的只是为了“出口气”或者希望通过“打官司”而惩治对方。能把握当事人以上的心理特点,有助于我们有的放矢地开展当庭调解。由于我国人民受儒家文化的影响较深,和睦相处、息事宁人长时期成为人迹关系的重要准则。因此,进行当庭调解有着较深厚的心理基础,所以审判人员进行当庭调解工作应抓住当事人的这一心理特点。


(四)当庭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当庭调解时当事人不出庭公开表示对调解的拒绝,不能体现自愿、合法的原则。但是,如果当事人由于身体有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请求调解”等诉讼行为。对于丧失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表明自己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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