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中旬, 原告连某在网络上看到北京锦某公司推送的“在职上班不如考一个消防师”“考一个消防工程师可以挂靠单位年收入20万元”等广告信息,后通过网络检索了解到被告北京锦某公司从事消防工程资格考试相关教育业务,在看到被告公司网站上发布的“引领国际领先的教育理念一站式教育培训”、“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委培中心”、“官方指定委培中心”、“签约保障通过”等内容后,原告通过电话与被告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互加微信。
连某在被告公司倪老师、张老师等人“诱导”下,通过在线支付方式购买了4980元的“通关无忧班”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培训课程。2018年1月31日,原告按被告预先在网站上设定的流程,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2018年3月30日,连某又与被告在线签订了 “大师私塾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辅导协议(全科)》,协议约定的考前辅导学费12 800元。而后原告却未能通过考试。
连某经咨询了解,发现自己并不具备考取当年消防工程师的报名资格条件,经与被告协商退款事宜未果,后以被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在明知被告不具备报考条件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方式与其签订辅导培训协议,并伪造原告工作单位等虚假材料代办报名手续违法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考前辅导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不符合报名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条件,原、被告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在被告工作人员诱导并保证原告通过违规报名通过考试的情况下签订的,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且可能导致原告在实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事不特定消防工程,形成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本案被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明知原告不具备报名资格等情形下仍与原告签订合同,其对于双方合同的无效明显存在主要过错,应对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审慎核实被告的经营风险和诚信信息,在明知自己并非消防工程专业,且未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亦未事先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情况下,盲目与被告签订合同,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两期辅导费177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00元及住宿费218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