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晋中中院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滥用诉讼权利、扰乱法庭秩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提请司法制裁,给予张某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并由司法警察移交拘留所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并把我省法院确定为司法警察履行司法制裁提请权的先期试点以来,成功办理的首例司法警察提请司法拘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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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7月21日上午10时许,当事人张某在晋中中院参加一起民事案件庭审。在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后,张某滥用诉讼权利,以申请回避为由多次妨害法庭正常开庭,并持手机对庭审现场进行拍照,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在审判长要求其删除照片后,拒不删除相关照片,并阻碍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导致庭审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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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事件发生后,晋中中院办案司法警察查看了现场录音录像,听取旁听人员和审判人员的证人证言,依法对张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进一步确定张某的违法事实。司法警察支队决定以“司惩”案件提请晋中中院予以司法制裁。综合张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认为:张某未经准许对庭审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拒不服从审判长的指令,并阻碍司法警察依法履职,其行为已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十日,并移交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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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三条:“对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先期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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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肩负神圣法治使命,司法权威不容侵犯。然而,总有一些人藐视国家法律、无视法庭纪律、破坏庭审秩序,严重危害司法安全,扰乱司法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甚至给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威胁和损害。为促进司法警察依法履职、保障诉讼安全,2020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对司法警察严格规范履职、公正文明执法,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在我省辖区所有法院先行试点,试点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至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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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本案是《规定》试行后,我省法院司法警察履行司法制裁提请权的第一案。行为人张某扰乱法庭秩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破坏法庭审理活动正常进行,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带来了威胁和损害。该案办理过程中,晋中中院司法警察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充分进行现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依法行使司法制裁提请权。整个过程证据收集合法、处罚程序规范、执法衔接到位、制裁效果良好,为先期试点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
对行为人张某的司法制裁,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依法履职行为,保障了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了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同时教育引导广大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自觉维护法庭秩序,敬畏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