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一羊一人引发两起事故,怎么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7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一羊被撞,一人身亡,两起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法官会怎么判?且看下文。


 范某在追击肇事逃逸者过程中发生事故身亡,为此范某的亲属以王某侵犯了范某的生命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所依据的主要是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年12月1日11时59分左右,被告王某驾驶车辆沿晓祁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4KM+700M处,撞到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羊(属于范某所有),造成一只羊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驾驶车辆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年12月1日12时4分左右,范某在未取得驾驶证、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追赶肇事逃逸者,在其沿晓祁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3KM+69M处,在左转弯过程中撞至路北的树上,造成范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范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范某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认为,王某的肇事逃逸行为与范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范某撞到树上的交通事故,是因为王某撞死范某的羊后,范某为追击王某才发生的。若无王某的逃逸行为,也就没有范某的追击行为,故王某应对范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认为,这是两起事故,范某是自己出事故身亡的,其对此不承担责任。王某在撞到羊后即离开现场,其对范某驾车追赶的行为不知情,造成两次事故的原因和损害后果各自独立,不具有关联性。王某对范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具有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王某应否对范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被告王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王某驾车逃逸与范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王某是否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一、王某驾车逃逸属违法行为。王某在驾驶过程中,应尽到安全驾驶及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驾车撞到羊后,其既未停车查看,也未采取其他措施而是直接驾车离去,属违法行为。二、范某追击撞羊人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在个人合法财产受到侵犯后,公民有权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其利益。本案中,范某在看到羊被撞后,追击撞羊人是一种最朴素的维权行为,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之处,但因其自身未取得驾驶证、未尽到应尽的驾驶安全义务,才导致在左转弯过程中撞至树上死亡。三、王某应当预见其行为构成侵权后会有权利人追责,但对范某的死亡没有预见性。在王某驾车逃逸时,其应当能够预见权利人会追击,但对权利人的死亡不具有预见性。


综上,被告王某在撞到羊后,应当预见其已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且权利人会采取必要维权措施的情况下,仍驾车逃逸,其行为存在过错,但对权利人范某的死亡不具有预见性。本案中,范某是在追击肇事车辆、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范某本身具有过错,故法院认为,对范某的死亡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范某经营畜牧业,畜牧系其合法的、重要的财产,其放牧行为本身并无不当。而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当个人重要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当事人必然会寻求权利救济。范某的羊被撞后,其合法财产受到侵害,肇事者王某驾车逃逸,由于情况紧急,范某选择私力救济,其趋车追赶肇事者的行为本身亦无不当。因此,王某的肇事逃逸行为与范某驾车追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追赶过程中,范某驾驶车辆存在无驾照、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情形,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确定范某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法官言: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作为侵权人,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作为被侵权人,在维权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维权方式,保护自身安全。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还有70%,马上登录可查看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更多热点
查看更多
加载中...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