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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铁路运输法院买卖合同类型案件的调查分析

大同铁路运输法院4411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图一


 

图二


 

图三


合同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现象,各方当事人诚信履行,理论上应该很少发生纠纷。因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无法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不能预见相应行为后果的现象。但在现实中,纵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市场环境复杂多变,经济走势又与国家政策、国际局势息息相关,许多外在客观因素为合同的履行增添了几分不确定,加之人都是利益追求者,为了获取最大化利益,很可能违背合同约定,从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数据统计分析

大同铁路运输法院近四年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2010年合同类型纠纷案件占全年受理案件的27%,2011年占全年受理案件的75%,2012年占全年受理案件的33%,2013年占全年受理案件的67%(如图一)。

由此看出,合同类型纠纷案件在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一直占有很大的比例,是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心。


二、合同类型具体数据分析

从图二中可以看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较其他类型占有很大的比例,占到总数的37.5%。而且,通过比对、分析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发现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煤炭交易及其附属产品的高达100% ,即所有的案件均与煤炭交易有关。现将结合民商事审判实际具体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


三、分析原因

第一,特有的市场经济背景决定了煤炭买卖是市场交易中最普遍的类型。山西是煤炭资源大省、中国重要的能源基地,这样一个大的市场环境决定了煤炭的交易是市场买卖中最频繁的,相应的发生纠纷的概率也居多。

第二,煤炭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就煤炭买卖签订多份合同,由于双方当事人系长期合作关系,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买卖双方,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标的物是煤炭,不同的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日期,这样就形成了同一法律关系的多份合同或者同一诉讼标的的多份合同。由于是多份合同,但属于同一诉讼标的,原则上每份合同是独立的,履行合同互不影响。但在实际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就合同之间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衔接发生分歧,还可能因双方就其中某一份合同的内容作出修改,比如,价款,实际履行后对此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

第三,煤炭买卖的交易习惯也是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大宗的煤炭交易受铁路运力的制约,实务中,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运能计划决定运能的合理配置,比如:合同双方约定这次煤炭的交易量是3000吨,以每节车皮运量大约60吨计算,大概需要50节车皮,但实际报批计划是45节,那么就比合同约定的交易量少了300吨。但是,由于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多份合同,双方当事人会进行多次交易,他们可能会在之后的交易中多运几节车皮来弥补上次煤炭交易的不足。长此以往,实际的交易数量与合同约定的交易数量不一致,双方公司在约定的时间核、比对账目时会出现分歧,易发生纠纷。

第四,煤炭交易通常会涉及第三方,例如煤炭储运站,他的具体功能有很多,可以为卖方提供煤炭,也可以提供运力,还可以提供煤炭的仓储保管等等。有时候煤炭储运站也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煤炭的买卖。比如:当煤炭储运站负责提供煤炭给卖方时,这样在本身的买卖合同之外,卖方还会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如图三),公司甲与公司乙之间是煤炭买卖合同关系,公司甲和第三方之间也是买卖合同关系,公司乙与第三方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当第三方履行不能或瑕疵履行时,会导致买卖双方之间关系更加复杂、多变,这也是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

第五,煤炭的亏吨问题,由于煤炭的特殊属性,合理范围内的亏吨是煤炭买卖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实际交易中煤炭亏吨数超过国家标准,这样不仅造成运力的浪费还会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

第六,煤炭质量问题也是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煤炭在运输过程中如遇到雨、雪、高温等天气,会造成煤炭质量的下降,当无法满足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指标时,便会出现因产品质量下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第七,支付方式的不规范,也造成了当事人之间易发生纠纷。买卖双方通常一合作就是好几年,由于煤炭交易受铁路运力的制约,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是每完成一次交易结算一次,常常是几次交易之后结算一次。日积月累,很可能出现其中的几笔交易和结算的费用对不上账,双方对此产生分歧。而且,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常选择汇票的支付方式,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系常年合作关系,相互之间非常熟识,很多时候在用汇票支付时不采用背书方式,当买方委托第三方将汇票交付卖方时,第三方为了简化交易很可能不经过卖方直接去银行获取煤款,甚至直接向买方运煤发货,这样卖方的财务账目就会出现缺口,而且卖方在支付营业所得税时该笔煤款没有名目,最终也会造成合同纠纷的发生。

  

四、对策、措施及预防

针对煤炭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在煤炭交易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改进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第一, 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观念。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文,对合同内容中涉及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地点、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实质性内容要理解准确,确保各方当事人对约定的内容不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例如:煤炭买卖合同中对煤炭质量规格的约定,主要应对煤炭的发热量、含硫量、水分、挥发分、灰分等标准明确约定,还应约定检验方法、检验机构和检验时间。不仅如此,还要把一些理所当然的交易习惯书面化、明确化,防止在发生纠纷后,各执一词,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第二,依法规范交易行为,诚信履行合同内容。依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比如:关于煤炭的亏吨,应严格依据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印发《关于提高煤炭质量和消除运输亏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要严格按照货车标记载重量或允许装载量装载,允许误差范围不超过2%。装车后要洒上石灰浆或平车,以示标记。

当买卖交易中涉及第三方时,第三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内容,例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保证煤炭的正常运输或者尽到保管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煤炭等等。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过错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解决。


规范支付方式,在采用汇票方式支付时最好背书。

第三,实际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应尽量避免口头约定。因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通常各方对口头约定的内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而这项约定又很可能是合同履行、责任承担的关键,例如:煤炭买卖合同中关于煤炭质量规格的约定,对于运输过程中遇到特殊天气造成的质量下降所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应明确写在合同中。即使有些情形是口头约定的,也最好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录音。在审判实务中常常听当事人说:“我们之间这么约定过,但他说不是这么回事。”双方各执一词,这样当法庭无法查明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很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第四,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商品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道德规范,也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按照这项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 只有各方当事人都诚信了,权利义务的履行才会更顺畅,双方的交易关系也才会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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