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南平中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积极响应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号召,于4月22日依法公开合并审理五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庭前经主审法官明理释法,原告自愿撤诉两起),促进司法公开,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案情简介
此次集中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苏泊尔”商标权系列纠纷,苏泊尔公司系相关商标的权利人,三被告(其中一被告缺席)在其经营的商铺中销售的电热水壶、电压力锅、燃气灶等商品含有“苏泊尔”等字样,与苏泊尔公司所有商标相同或相似,容易使得消费者对上述侵权产品产生混淆,认为是苏泊尔公司的产品而购买。苏泊尔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公证方式取得证据,诉至本院。
宣判
4月28日南平中院对此系列案依法公开宣判。宣判前,已有两被告认识到自身的侵权行为违法,与苏泊尔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宣判当日因当事人未到庭听宣,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判决结果:南平中院在被告侵权行为清楚且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8)闽厦开证公证书为依据,支持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含合理开支)。
普法时刻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庭审直播现场
此次案件通过网络进行全程视频直播,公正高效的审判,既有力制裁了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也成为一堂知识产权法治理念宣传教育公开课,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