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海运某公司与郑州悦童某游乐设备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案


青岛海事法院认为,长荣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以悦童公司为托运人的提单,双方成立了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提单背面条款明确约定英国高等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索赔,任何其他法院除外,并且适用英国法律,该条款实际上约定了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对本案享有排他性管辖权。长荣公司住所地位于英国伦敦,提单中记载的管辖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故本案应由英国伦敦高等法院管辖。虽然提单背面第29条第(3)项的约定赋予了长荣公司放弃全部或部分条款的选择权,但实现变更排他性管辖需要双方均放弃才能达到合同变更的结果,原条款中仅约定长荣公司选择权行使的时间及条件,未约定选择权行使后的结果为法律适用和管辖条款的全部或部分不再约定双方当事人,因此本案所涉争议应依照提单条款关于排他性管辖的约定,由英国伦敦高等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长荣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提单背面管辖条款的效力。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认定提单背面管辖条款的效力应审查提单双方是否就该条款达成了合意,如提供提单一方的承运人作为原告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后,接受提单一方在答辩期内明示接受提单背面关于外国法院享有排他性管辖权的条款,且该条款记载的管辖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所涉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则该格式条款应属有效。即使提单背面还记载了承运人对提单条款的放弃选择权,法院亦应审查承运人行使选择权的时间、对象及条件,承运人的任意起诉行为并非行使该条款所赋予选择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