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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的裁定竟然也可以一经作出即生效,你get到了吗?

油菜花的审判实务261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小额诉讼案件的一审终审,不仅仅是指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而且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也不能上诉。

 

就在前两天突然才发现这个问题,顿时感觉《民事诉讼法》好陌生、好遥远!

 

明明是记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明文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都是可以上诉的。

 

前段时间在审理一起小额诉讼案件时,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遂当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进行审理。


事后,偶尔见到一篇网文讲到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需要作出裁定,为了搞清楚是否需要裁定的问题,便特意翻阅了一下《民诉法解释》(法释〔2015〕5号)关于“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一节。

 

不经意间,发现了这一样一条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当时真是被惊到了,难道还有不能上诉的规定?好像从来就没听说过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的啊!

 

谁知该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回过头来再看该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直到这时,才算真正明白了小额诉讼程序所指的“一审终审”究竟意味着什么。

 

原来,凡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整个程序中不论是判决还是裁定,都是一经作出即生效,小额诉讼程序根本就不存在可以上诉的问题。

 

也难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在是太少了,而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中遇到驳回起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则更是少之又少,至少目前还没有遇到过。


正是因为没有实际运用过,也便渐渐淡去了记忆,变成了遗忘!


 

为了求证是否还有其他人也像我一样的失忆,便在F县法院的审判管理系统检索了一下。F县法院自2013年4月28日首次受理小额诉讼案件以来,至2020年8月12日,共计有2103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其中以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的有11件,没有裁定不予受理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上述11份驳回起诉的裁定中赫然有1份裁定书是向当事人告知了上诉权的,只不过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

 

又或为了求证其他法院的裁定,遂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选择“民事案件”“基层法院”“民事案由”“民事一审”“裁定书”“A省”作为检索条件,使用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驳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检索(检索1)。


设置以上检索条件和关键词,目的是为了检索出A省范围内小额诉讼案件驳回起诉赋予上诉权的裁定,检索结果显示有91份裁定书,如:

(2016)皖0191民初3098号裁定书

(2016)皖1302民初2428号裁定书

(2019)皖0711民初1368号裁定书

(2019)皖1881民初1943号裁定书

 ……


因逐一查阅太耗费时间,故仅列举了其中的一部分,但实际肯定不止这些。当然,一经作出即生效的裁定,应该还是多数,就不再列举了。

 

为了检索驳回管辖权异议赋予上诉权的裁定,在上述检索条件中删除条件“A省”,增加“管辖权异议”的关键词后,检索出3份裁定书(检索2)。


在这仅有的3份裁定书中,有2份是由小额诉讼程序分别转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后审理的,赋予上诉权并无不当。另外的1份(2017)苏0581民初5550号裁定书,是一份准许撤诉的裁定。


但该份裁定叙明被告曾提出过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提出上诉,上级法院裁定予以维持。由此表明,该案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赋予了当事人上诉权的。


为了检索一经作出即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再次选择“民事案件”“基层法院”“民事案由”“民事一审”“裁定书”作为检索条件,使用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管辖权异议”“驳回”“生效”进行检索(检索3)。


共检索到12份裁定书,除与处理管辖权异议无关的裁定外,以下7份均为一经作出即生效的裁定书:

(2016)苏1181民初5217号裁定书

(2016)苏0703民初3009号裁定书

(2017)豫0185民初4461号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18908号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2249号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1860号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2030号裁定书

 

由此可见,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并不常见。


为避免自己今后在处理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时出现疏漏,特记录之,以加深印象。


问题思考:


1.原本应当一审终审的裁定或判决,被错误的赋予上诉权的,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2.原本应当一审终审的裁定或判决,被错误的赋予上诉权的,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的上诉权?

3.上诉后,上级法院按二审程序进行审查或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4.上级法院不同意按二审程序审查或审理的,应当依何种程序或途径处理?

5.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在审查立案时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是否一经作出即生效?


★以下是此次学习的笔记摘要,内容较多,阅读者可以略过。


【小额诉讼程序的源起】

 

2011年4月,最高法在北京、湖北、青海等十三个省、直辖市的高院辖区内分别指定两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小额速裁的试点单位。

 

最高法在《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确定了适用小额速裁案件的范围:

 

1.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最高法《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未涉及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及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能否上诉的问题。

 

【小额诉讼标准的确定】

 

小额诉讼制度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赞成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但对于小额诉讼的标的额怎么确定则存在分歧。

 

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发展差距较大,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2012年《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按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标准。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途径】

 

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但为保证小额诉讼的公正,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有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裁定驳回起诉的救济】

 

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是否允许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出上诉,在实务中一度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充分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能否正确行使审判权。

 

如果应当受理的起诉没有受理,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行为就会因此受阻,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就会落空;反之,如果受理了不应受理的起诉,人民法院就无法正确行使审判权,也就难免发生错案。

 

审查立案时,《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逐项进行审查。

 

符合该条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由于裁定驳回起诉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得到司法权的保护,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赋予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有上诉的权利。

 

但在小额诉讼案件中,如果允许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则难免会造成小额诉讼程序进程的拖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在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监督,不是完全没有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允许小额诉讼的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

 

除此之外,对于符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的,还可以再次起诉。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现状】

 

从目前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在实务中的运用并不乐观。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院立案与审理部门分工过于清晰、明确。立案的不管审理,审理的不管立案。与小额诉讼程序即立、即审的速裁方式不协调,除非是已经设置了专门的小额速裁团队,否则,小额诉讼程序很难起到速裁的效果。

 

二是,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不明显。表现在,既不能以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又不能简化小额诉讼的审理程序,以致于小额诉讼案件从立案到审理都与其他简易程序的案件并无二致。

 

三是,审判人员的积极性不高。既有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熟练的原因,也有担心案件出错不敢简化审理的原因。例如在指定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上,在开庭审理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均与简易程序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同。

 

四是,庭审直播率考核的原因。庭审直播率将直接影响到对法院的考核,庭审直播要求审理程序规范化,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无一不需要规范操作,即使进行简化审理,所能够简化的部分也极其有限。一整套审理程序下来,一二十分钟很难搞的定,简化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并且碍于直播的缘故,唠家常的语言也不适合在庭审中使用,以致当庭调解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是,审判质效考核的原因。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也是一项比较重要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要求,凡是标的额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均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但是往往标的额较小并不代表案件就简单。


审判人员为了防止当事人在判决后提起再审,或者当事人为了获得上诉权,通常并不乐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明明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但是为了不降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有些法院反而要求将此类案件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致于形成了标的额较大的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标的额较小的反而适用了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奇葩现象。


来源:油菜花的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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