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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路上遭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472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案情回顾]


马某为原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所聘用司机,2016年6月初,马某搭乘公司的货车回东北老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伤残八级)。6月底,马某向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自己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3月,门头沟劳动仲裁会作出裁决书,确认马某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5月,马某向门头沟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门头沟人社局作出并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门头沟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


故本案审查焦点在于,第三人马某是否系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争议焦点一]搭乘公司车辆的在途时间属于“合理时间”


所谓合理时间应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在途时间。一般而言,时间因素认定难度较小,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类型职业不断出现,有些职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比如“外卖小哥”,对于此类工作“合理工作时间”的认定,要结合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进行判断。


本案中,马某系原告所聘用的司机,二者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马某工作形式是,完成一次出车任务后在宿舍稍作休整,根据公司安排再出车;或在阶段工作完成后,搭乘公司其他车辆回吉林老家等候安排,在接到工作通知后,再前往北京。


故马某的工作时间属于不固定,其工作时间是出车任务期间。因此,法院认定,马某搭乘公司其他车辆返回吉林老家的在途时间,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争议焦点二]“合理路线”要综合考虑职工的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实践中,职工存在多个居住地的情形比较常见,比如,职工工作期间住在宿舍、周末回配偶居住地,不定期回父母居住地等。法院对于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般从时间和路线两方面进行判断,综合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等。


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马某系在公司安排下搭乘车辆回家,原告在庭审中亦自认对马某搭车回家的行为采取默认态度。此外,原告提供的宿舍仅限于临时居住使用,并不是马某的经常居住地。因此,综合考虑马某的工作性质及工作流程,法院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在马某下班途中的合理路径之内。


[注意]“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由公安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马某系乘车人,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此起交通事故的民事判决,两方司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因此,门头沟法院认为,被告作出马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并无不当。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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