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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明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21位法律人士正与你一起阅读本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基本案情


南岸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前往徐姐酒水批发部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重友啤酒”瓶贴印制内容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重慶啤酒”等注册商标相似,遂对库存产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并对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予以立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南岸区工商分局发现该批发部仍继续购进并销售“重友啤酒”,遂再次对库存予以查封。之后,南岸区工商分局认定徐姐酒水批发部销售的“重友啤酒”与“重慶啤酒”等注册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遂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75000 元的行政处罚。


徐姐酒水批发部不服,向南岸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予以维持。徐姐酒水批发部仍不服,遂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南岸法院立案后报请重庆五中院指定管辖,重庆五中院指定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大渡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姐酒水批发部两次购进并销售的“重友啤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在南岸区工商分局对其行为立案并对库存产品予以查封后,再次购进并销售,属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情形,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南岸区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徐姐酒水批发部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予以销售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有权查处。


注册商标是企业开拓市场、参与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振兴民族经济、增强综合国力的强大动力。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知名品牌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判决一方面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机关顺应社会需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平等全面保护;另一方面,也警示各类市场主体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经营,共同营造健康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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